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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被违法拆除是否应予赔偿?
发布时间:2012-12-11 16:23:30
【案情】
2008年4月,吴某未经批准,也没有办理规划、建房手续,私自建设了三层楼房一座。2009年5月,某市人民政府在进行突击检查时,将吴某的三层楼房拆除。某市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已被判决确认违法。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市人民政府赔偿其被拆除房屋的损失。 【争议】 对本案中吴某的损失可否要求行政赔偿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中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就应予以赔偿,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并不能阻却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吴某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行政行为只有在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存在赔偿的基础。本案中吴某的权益本身即属违法,缺乏赔偿的前提条件,因此对其赔偿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案中的吴某,所建的房屋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才能建设。但吴某未经审批在耕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我国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建造行为属违法行为,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法律明确规定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已经授权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行政赔偿原理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国家保护的是行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合法的利益或违法利益,不能予以保护,本案中虽然某市人民政府越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也有诸多违法之处,但由于吴某所建房屋确系违章建筑,属于非法利益。且吴某使用涉案土地的行为违法,在该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属违法建筑,请求的损害赔偿非合法权益损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保护范围,国家不能给予赔偿。 综上,吴某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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