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伟)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鸿思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刘鸿思,江西省丰城市人。1991年9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11月因斗殴被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9月因买卖枪支被劳动教养二年零六个月, 2003年7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5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0日,公安民警在丰城市丽人宾馆405房抓获被告人刘鸿思,并从刘鸿思睡觉的枕头下搜出8小袋白色结晶状物品,重量为2.0768克;22粒红色片剂状物品,重量为2.0490克;2小管疑似海洛因物品重量为0.3849克。经检验,上述物品中红色片剂状物品和白色结晶状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小管疑似海洛因物品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刘鸿思系吸毒人员。2011年开始至2012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鸿思多次贩卖毒品麻果等给吸毒人员范永兵、潘辉、李云中、黄志勇、周红等人吸食。共计出售毒品12次,共卖出麻果56个、冰毒1.5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鸿思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销售毒品,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刘鸿思刑满释放5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