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文平)
6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罗平发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罗平发,男,48岁,江西省丰城市人。1997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8年6月5日刑满释放。 2011年3月17日晚,被告人罗平发与李剑、龚星可(均已判刑)等人在丰城市尚庄镇丽丽涵洞珊瑚餐馆喝完酒出来,看见被害人江四亮、聂延勇等人在门口打扑克。被告人罗平发就问被害人江四亮“谁是老大”,连着问了两句,江四亮就回答“做什么”,被告人罗平发就说“吵的如X”,然后就动手打了江四亮一拳,江四亮挨打后,就还手打了被告人罗平发一拳,被告人罗平发等人即动手殴打江四亮,聂延勇见状赶紧过去阻拦,龚星可朝聂延勇鼻梁打了一拳。江四亮被打后往水泥厂方向逃走,被告人罗平发与李剑、龚星可等人随后追打未果。被告人罗平发与龚星可返回后又追打聂延勇,对其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聂延勇伤势为轻伤乙级,江四亮伤势为轻微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平发目无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罗平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罗平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