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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行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 五种情形须自行回避
作者:邓新建 林晔晗   发布时间:2012-05-22 10:07:48


    案件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向当事人宣布审委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委会委员申请回避。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今年将在广东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让审委会委员直面公众,接受监督。

  按照广东高院《关于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姓名以及履行职务有关的信息应当通过广东法院网或其他方式对外公开,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书面向当事人公开审判委员会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办法规定,“如审委会委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审委会委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合议庭应当对审委会委员或者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审委会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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