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找准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
作者: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院长 唐涛 发布时间:2012-05-09 15:22:04
法院作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和捍卫者,在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中,如何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笔者认为,应找准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
坚持公平公正,实行“阳光审判”,有效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法院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应围绕群众最关注、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做到“五个兼顾”,即兼顾国家、企业、群众的利益,兼顾发展能力强的群体与发展能力弱的群体利益,兼顾改革中利益较多群体与改革中利益较少群体的利益,兼顾先富群体与后富群体的利益,兼顾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群体的利益。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当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紧紧抓住发展和谐社会关系这根主线,积极搭建诉求沟通和协商平台,促进不同群体关系的和谐。一是变被动为主动,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主动发挥社会和谐稳定“减振器” 的作用,依法维护群众的权益;二是把事后调解变为诉前调解。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法院应以能动司法及时介入,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做好协调,把大量的矛盾纠纷通过沟通来化解和消除,将不稳定因素扼制在萌芽状态;三是把单一调解变为合力调解。 发生矛盾纠纷,法院除要鼎力化解外,还应借助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联合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整体联动,密切配合,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发展离不开群众,群众的各项权益也只有在发展中得到体现。法院要围绕助推科学发展、力促社会和谐这一目标,在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上展示作为。法院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把提高社会管理创新能力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把增强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作为主攻方向,把解决发展难点、热点问题作为重点,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助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实现多方互利共赢。 构建和谐社会是法院的基本任务,法院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关系的前沿阵地,其重点应放在服务发展、激发活力上,确保法院真正为群众说话办事。此外,要特别关注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通过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使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审务情况,有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和谐共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民主监督,保障群众权益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也体现了法院的本质属性,是法院具有生命力和影响力的关键所在。 人民法院作为群众利益的维护者和捍卫者,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平衡协调机制,矛盾纠纷预警机制,诉求表达畅通机制,群众权益保障机制,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
光明网综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