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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作者:张小桢 发布时间:2013-01-06 14:22:26
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和必然选择。现结合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就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各地法院普遍出现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涉诉信访问题空前突出。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说明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现有的审判资源状况已经难以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传统的审判管理体制程序笼统、模糊,“印象派”的特征明显。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因量化程度较低而存在“盲点”。现代的审判管理体系,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植入经济领域内的绩效量化管理观念,将各项审判任务要求量化成指标来衡量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指标量化考核,伴生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激发审判主体的积极性。例如,将涉诉信访工作设置为40%的分值,引导法官判案注重社会效果。 目前,新的审判管理模式由试点开始逐渐在全国铺开。但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尤其是来自思想层面的。有的部门和个别审判人员认为审判管理“可有可无”,甚至是“多此一举”,为审判部门“添乱”、“增加负担”,以工作忙为由对审判管理部门安排的工作消极应付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多么完美的制度与改革,如果缺少人的因素,都将会徒劳无功。”因此,加强审判管理要求审判人员统一思想,认清发展形势。审判管理是现代管理学在审判领域的应用,也是人民法院从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科学化管理转变的必然产物。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才能保障正确行使。加强审判管理,约束审判人员规范司法行为具有正当性。假如管理缺失,就必然导致散、乱、怠,甚至更多的违法违纪和司法腐败现象。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前沿关口,经受着来自新时期新任务的考验,审判和执行活动效果如何,影响到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能够有效监督法官履行法律职责,提高诉讼效率。比如在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在6个月内结案;必要时,还可以中止、延长。如果多数案件要花费6个月才能结案,这虽然合法,但诉讼的效率却很低;低效率的审判显然不符合群众的需求。审判质效管理通过要求达到简易率等指标,可以大大缩短审限。如有的法院审判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以前,民事案件大都按普通程序结案,现在有了审判管理各项指标的约束,简易程序适用率比原先增加十几倍,大批案件审理周期得以提速一半。 二、要加强审判管理机构自身建设,明确职能定位 审判管理机构作为一新生组织,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自身建设。 (一)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能必须明确、统一。目前各法院审管办的职能并非完全统一,如许多法院根据政法委的要求设置专门的法官绩效考核管理机构,与审判管理机构并列存在;也有许多法院将绩效考核工作并入审判管理机构。笔者认为,绩效考核工作针对的是法官的管理,即审判主体的管理,理应与审判活动的管理紧密挂钩,将法院的管理资源整合、统一到审判管理机构行使。应包含以下八项工作职责:1.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2.审判流程的监管工作;3.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工作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4.案件质量评查工作;5.业务指导工作;6.司法统计工作;7.审判绩效管理工作。8.案件督办工作。明确、统一的职能设置,是审判管理获得权威和实效要件之一。 (二)审判管理机构应定位于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具有审判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又具有最高权威,有利于实现管理目标。审判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等工作,取得了关于审判活动的第一手资料,形成了对审判工作的合理建议、方案,而这些经验总结通过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才能增强其合法性、指导性和有效性。同时,有利于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因此,审判管理部门应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其既是审判委员会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参谋助手,又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并在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领导下,履行审判管理职能,开展审判管理工作。 (三)审判管理机构宜提级设置。作为法院内部一个核心管理部门,审管办的地位、职权应高于被管理部门。审判管理不是为考核而考核,为管理而管理;成果转化才是关键。管理要求“服从”,要求执行和始终如一的贯彻落实。而现在各地法院尤其在基层法院,虽然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设置了审判管理机构,但大都与其它各部门是平级关系,审管办不具有协调各审判环节的权力资源。这使得审判管理工作效率大大降低。审判管理作为一种横向性很强的管理活动,在整合管理资源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各种阻碍,影响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效果。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巩固审判管理工作成果 为建立审判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发挥审判管理职责,应着重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审判管理制度和推进相关配套工作,实现以制度管人、管案、管事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各项审判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动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却是长青的。审判管理部门应深入到审判工作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发现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科学合理的、便于操作的审判管理制度。如河南省法院系统审判质效考核指标中有调解率,但没有设“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这一指标;实践中民事调解案件存在着申请执行率偏高、甚至再审率高等诸多问题。案件调解结案本意应是案结事了、矛盾得以化解的效果,但实践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假意调解实为拖延履行;缓兵之计,借以讨价还价、甚至转移财产;还有的被告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调解协议对于他们简直是一纸空文。再加上考核指标的“指挥棒”作用,引导法官们片面追求调解率,难免出现久拖不决、以判压调、诱调了事等现象。调解结案中的欺骗行为越多、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率越高,对社会诚信的危害性就越大。可见,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并重才能避免上述“副作用”。这说明,要将考评指标置于动态完善的状态之中,从而发挥科学合理的引导作用。 (二)促进成功经验向常态机制转化。例如, 2012年各地法院大力开展了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实践中我们发现,法官们尽管从“两评查”活动中学习了知识、提高了能力,但仍存在主动性不足的问题。应让法官认识到“两评查”不仅仅是当下的一项活动,而且要长期搞下去。2012年10月上旬,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两评查”活动方案要求,组织辖区九个基层法院、抽调资深法官组成三个互查小组,进行推磨式互查。庭审评查过程中,大家发言踊跃积极,挑刺效果非常好,真正起到了促进庭审规范、激发提高庭审能力的作用。庭审结束后,来自中级法院和其他三家基层院的9名互查组成员,当场进行打分并点评,向承办法官就庭审程序、庭审技能等方面反馈评查意见。由中级法院组织的推磨式互查,排除了情面等干扰因素,能够发挥评查活动的真正作用。相反,本院自查、各部门之间的互查效果不理想。审判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案件质量的提高与庭审规范、公开公正等诸多因素有关联。因此,需要在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规范的、长期有效的评查工作机制,多组织不同基层法院之间的推磨互查。 另外,审判管理部门要对评查过程中反馈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汇编成内部交流材料,组织审判人员学习。同样,对审判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制度,也要条理化、系统化之后及时推广实施。这些文字材料是评查经验的总结和积累,是对评查规则的具体化。 四、以通报排序、末位惩罚制度为抓手,健全审判管理层级责任体系 审判管理不是单靠审判管理部门下功夫就能搞好的。强化庭室职责是加强审判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把庭长对本部门审判质效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方面的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到中层考核管理办法之中,通过通报排序、末位惩罚制度提振中层管理积极性。党组要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要求庭室负责人不折不扣地抓好审判质效指标的完成。如有的法院对各部门的审判绩效进行月排名、实行连续两年末位淘汰制度,对中层部门领导的管理责任进行强化,促使从“要我干”到“我要干”的180度大转弯,取得了良好效果。 审判管理的理想境界是,各个部门的工作相互配合协调,形成多层次审判管理主体自觉主动参与的全员管理大格局。如立案环节的法官要考虑案件的后期审理,审案环节的法官要考虑案件的执行顺畅。而实践证明,这样一种理想格局不能靠自发形成,而要靠探索一种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要用系统的责任指标“逼迫”各层次的主体参与审判管理。 五、抓好审判绩效考评制度和相关配套激励竞争机制的建设。 审判管理指标需要通过法官的审判执行活动来实现,故审判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外部管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最终要靠法官行为来完成。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审判管理能否取得实效,关键是把外部的管理目标转化为法官及审判组织的内在行为。只有将管理目标转变为被管理者的自觉主动行为,才能真正达到审判管理的目的。审判质效各项指标的量化,为评价和考核各部门及法官提供了基础。通过不断健全以办案数量考核、审判质量考核、审判效率考核以及审判业务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法官审判业绩评价体系,强化正确的工作导向,把队伍建设与绩效考评有机结合。 审判管理要通过建立健全与绩效考评相配套的一系列激励竞争机制,不断激励办案法官,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主要包括:一是将审判绩效结果实行“三挂钩”(即审判绩效考评与公务员考核挂钩、与部门和个人评先评优挂钩、与个人的晋职晋级挂钩);二是开展“调解能手”、“办案能手”、“最佳法官”评选活动及进行记功奖励;三是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四是开展“庭审竞赛”等比武练兵活动等;五是兼顾物质等方面的奖励,如有的法院设置了专项奖金,对审判质量和效率位居前列的法官进行奖励;有的法院奖励休假、学习培训机会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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