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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三者了,你要怎么证明?
作者:孟凯锋 发布时间:2012-04-24 15:46:56
第三者是影响夫妻关系的毒药,轻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重者导致夫妻离婚,在遭遇此种情况时,受害者多积极收集对方的短信、邮件、网聊记录、电话记录,甚至拍下了与第三者成双成对出入的照片,然而这些证据真能证明第三者的存在吗?海淀法院经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认为,第三者的认定须有充足的证据,法律的认定标准高于公众的认定标准。 ※保证书和短信可证明第三者存在 经历过一次婚姻的大鹏与小莉,经人介绍走在了一起,起初夫妻恩爱。但婚后不久,大鹏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小莉发现后,大鹏写下保证书,主要内容是大鹏认识电话号码为138****4的某女,与某女做了对不起小莉的事,以后决心改正错误,如再有类似问题,则全部财产归小莉。此后一段时间,号码为138****4的手机多次向小莉发送短信,告知小莉她与大鹏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辱骂小莉。小莉将该手机发送的短息进行了公证。此后189***7的手机亦向小莉多次发送短信,其中一次的短信内容为大鹏一直在做对不起小莉的事情,为此表示歉意,并决心痛改前非,如果不能悔改,将所有的财产交给小莉。后大鹏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小莉认为虽然大鹏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如果大鹏悔改仍愿意和大鹏一起生活,如果离婚,应认定大鹏存在过错,不分共同财产。大鹏否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鹏写给小莉的保证书证明大鹏做了有损夫妻感情的事情,结合公证书上她人手机号发给小莉的短信内容,足以证明大鹏存在第三者。最后,法院认定大鹏在婚姻过程中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释法:保证书一般以文字形式记载保证人存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以及痛改前非的承诺。是证明存在第三者的最直接的证据,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如果能有其他证据佐证,则更有助于法院查明第三者的情况。本案中小莉不但提供了大鹏的保证书,而且还提供了大鹏保证书中的电话向其发送的表示其与大鹏有不正常关系的短信,以及大鹏向小莉发送的悔过短信,共同证明大鹏长期存在第三者。 ※宾馆入住记录,可以证明存在第三者 小艳与小强本是恩爱夫妻,因小艳的个人问题,二人未能生育子女,但因为二人性格差异和家庭经济等问题二人发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小艳向法院起诉离婚,称小强通过手机和QQ与其她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提供了小强一段时间内在某酒店的入住记录及客人账单。其中三张账单显示入住客人为小强与某女,在该宾馆停留时间其中两次为四个小时左右,一次的停留时间为下午五点到第二天九点。小强认可开房记录,但称某女系其客户,双方只是约在酒店内谈合作事宜,谈完后,某女离店,小强独自留在酒店内休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强与异性在宾馆内订房间,并且在第二天方才办理退房手续,虽小强做出解释,但该解释不足以采信,故小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存在过错。 法官释法: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大概证明某一事实即可,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按照常人的理解,男女在宾馆开房过夜,一般会发生暧昧关系,若非这种关系,普通的聊天和谈业务,一般人也会避讳宾馆。本案中虽没有对小强捉奸在床,但根据小强与其他女性多次在宾馆开房并且过夜的入住记录,可以推定二者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单独QQ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存在第三者 小娜与小华经人介绍相识结婚,起初夫妻关系还不错,后来二人发生矛盾,小娜称小华通过QQ认识程女士后,经常以工作忙等为借口,与程女士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为此小娜向法庭提供了小华通过QQ与其他女性的暧昧聊天记录,并且提供了多张小华与一女士在海边相互挽手的照片。小华认为QQ聊天记录属于网上的虚拟聊天,并非真实存在,照片是与其朋友出行所拍摄,并不能证明该女士就是第三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QQ聊天记录和照片,并不足以证明小娜和小华之间存在第三者。 法官释法:与在宾馆共同开房的行为不同,有时在网上调侃,暧昧的聊天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发生暧昧关系。网上的聊天记录,并不能反映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因此仅凭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第三者的存在。此外,在日常的生活,异性朋友手挽手等的合影亦属于正常范畴,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必然推出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因此小娜举证的聊天记录和小华与其他女性挽手的照片并不能必然推定二者存在不正当关系。该案的证据并不充足,法院没有认定小华存在第三者。 法官提醒: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依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均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除“捉奸在床”外,两人同进同出的照片,网上聊天记录,偶尔的一两次暧昧短信,暧昧的书信,如果没有形成证据链条,都难以证明第三者的存在。 欲证明第三者的存在,应尽力收集相应的录音录像资料、短信资料、照片、证人证言、出入宾馆的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有条件时可以对证据材料进行公证,增强其证据效力;必要时拨打110,由公安机关处理,作出相应的笔录。总之,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合法、全面、真实、有效,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否则法院难以认定第三者存在。 (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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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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