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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再就业后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作者:艾小川   发布时间:2012-04-20 14:03:51


    【案情】

    李某原系某国有企业职工,2005年1月25日,李某办理了内退手续。2005年2月5日,李某进入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800元。2008年11月,李某原所在的国营企业为李某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2008年12月李某正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10月30日,李某以年纪偏大为由,提出离职。2010年11月12日,李某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8800元(800元×11=8800元)。2010年12月10日,李某认为计算的期限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应有的双倍工资26400元(800元×33=26400元)。

   【分歧】

    对于计算双倍工资的期限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计算双倍工资的期限为33个月,即从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案计算双倍工资的期限为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

    第二种观点认为,计算双倍工资的期限为11个月。综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李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工作已满1年,计算双倍工资的期限为11个月。

    第三种观点认为,计算双倍工资的期限为10个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纵观本案,其实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为劳动关系,期限从2005年1月25日至2008年11月底;另一种为劳务关系,期限从2008年12月初至2010年10月30日。

    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具体到本案,从2005年1月25日至2008年11月底,李某属于内退身份,其与新的用人单位的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适用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即在此期间内发生支付双倍工资事由,应依该规定处理。从2008年12月初至2010年10月30日,由于李某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其与新的用人单位的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双方不适用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因为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非劳动关系不适用。换句话说,在本案中,支付双倍的截止时间为劳动关系的最后存续点,即2008年11月底。因为《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从2008年2月1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综上,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1月底,总计10个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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