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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罐车噪音大捅死司机终审获刑12年半
发布时间:2012-04-11 15:34: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勇慷 林荣先)
2012年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向羁押在那坡县看守所的肖菲送达了终审判决书,肖菲因不理智伤害他人致死将在监狱中度过十二年六个月的日子。
肖菲的房屋位于靖那高速公路施工便道的下方。2011年4月14日晚,肖菲及家人已休息,22时许,李某某将一辆正在运转的砂浆拌和车停放在肖菲家后面。由于响声过大,吵醒了肖菲的小孩,小孩又闹又哭,干扰了肖菲及家人的休息。肖菲便起身出门找施工方要求把车开离其屋后,但驾驶该车的李某某不在车上,肖菲就上车把车钥匙拔出来,车没有熄火,肖菲就叫让施工的人来找其拿钥匙。肖菲刚走下来,车司机李某某就跟来说:“你拔掉车钥匙,车熄火了,浆坏了让你赔。”两人越说越激动,随即扭打了起来,附近闻讯的群众到场把他们劝开后各自回家。 肖菲回家后并没有善罢甘休,而是换了一双皮鞋,拿了一把匕首放在右裤袋中,又走出家门,见李某某还没有离开。李某某见肖菲从家里出来,又把肖菲推打到路边的一堆火砖上,两人又扭打了起来,肖菲右手拿出放在裤袋中的匕首朝李某某身上乱捅数刀。被捅伤的李某某沿着小路奔跑,肖菲紧追其后,将李某某推倒到田边的水沟中。肖菲的妻子随之赶来,赶紧把肖菲手上的匕首抢走。肖菲发现李某某身上受伤流血,便用手机拔打110报警,后将李某某抱到公路上等待救助,李某某因被锐器捅、刺致心肺损伤引起急性失血休克而于当晚死亡。在打斗过程中,肖菲也身体亦受轻微伤。 肖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即日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提起公诉。被害人的家属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肖菲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共84869.33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刑事及附带民事部分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该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肖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是靖西至那坡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引发的,肖菲居住的房屋临近高速公路的施工便道,李某某将运转的砂浆拌和车停放在肖菲屋后,响声过大,影响了肖菲家人的正常休息,肖菲应找有关部门反映,解决问题。但肖菲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强行拔掉正在运转的车辆钥匙,引起李某某不满而发生争执,双方均有过错;李某某在第一次争执被劝停后又在肖菲家门口等待,肖菲一出家门又推打肖菲,发生了本案,李某某有一定过错,可减少对肖菲的处罚。肖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菲犯罪后,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态度不好,没有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不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肖菲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对其依法量刑的同时,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被害人的家属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李某某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肖菲故意伤害致李某某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李某某承担20%的责任,肖菲承担8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那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肖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承担致李某某死亡的赔偿费67895.46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肖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委托那坡县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和送达判决书。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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