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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学生因搬桌子与同学生口角捅死1人伤6人
发布时间:2012-04-05 08:47: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本是同班同学,只为搬桌子这点小事大动干戈将自己的七名同学及朋友捅死捅伤。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1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双桥集镇双桥中学高三(职高班)郭某坡因搬桌子的事情与同学杨乐(另处)发生口角。当日晚21时10分,杨乐与同学及社会上的朋友周宾、祝君锋、崔建、薛磊(另处)、祝帅帅(另处)等人在本县双桥中学门西旁的小树林路边将郭某坡叫住并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被告人郭某坡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杨乐、周宾、崔建、祝君锋、薛磊、荣振国等人捅伤,致周宾经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薛磊、荣振国重伤,杨乐轻伤,祝君锋轻微伤。怀远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确认:死者周宾被单刃刺器刺中心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怀远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确认:杨乐的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薛磊的胸部损伤为轻伤,脾脏损伤程度为重伤,腹部损伤构成七级伤残;荣振国的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祝君峰的腹部损伤为轻微伤。次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坡的父亲郭允飞先行打电话到派出所投案,后郭某坡在其爷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郭某坡亲属与被害人周宾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郭某坡亲属赔偿被害人周宾亲属经济损失240000元;被害人杨乐、薛磊不要求被告人郭某坡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坡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郭某坡准备投案,后被公安机关捕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郭某坡亲属与被害人周宾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周宾亲属经济损失240000元;被害人杨乐、薛磊不要求被告人郭某坡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郭某坡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被告人周宾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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