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重庆男子替人“教训”老公失手害命一审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2-02-08 09:56: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君相)   因婚姻存续期间认为老公对自己不好,妻子便找人教训老公,教训者不慎“失手”将老公捅死。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因感情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捅人者杨红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杨红,男,1986年3月7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石溪乡。

    2004年,贵州桐梓人杨彩艮与同乡王小军再婚。婚后生育一子,加上王小军与前妻生育的一儿一女,五口之家过得其乐融融。婚后,杨彩艮认为老公王小军对她不好,修房子花的20万基本上是她出的,平时小孩的生活费、学费都是她拿的,而老公王小军还对她感情不专一,在外面有不正当关系,于是杨彩艮遂产生教训王小军的念头。

    2005年底,杨彩艮找到其童年时的好友刘梦琪,并把自己想教训老公的想法给她讲了,刘梦琪便把自己的好友李传练介绍给杨彩艮。李传练也是贵州桐梓人,这个人经常在外面跑,认识社会上的人多。于是,杨彩艮便找到了李传练,要求李找人将王小军弄残废,并付5万元的报酬。

    随后,杨彩艮先后四次拿了27000余元给李传练。期间,李传练指使吴永才找人实施,吴永才指使本案被告人杨红具体办理此事。

    2006年4月10日左右,王小军与杨彩艮决定同月14日到重庆市南川区给王小军过生日。杨彩艮随即给李传练打电话,要李在南川教训王小军。

    同月13日,李传练赶到南川区住宿在“阳光旅馆”201房间。同月14日下午,杨彩艮到南川后即到李传练住宿的“阳光旅馆”与李传练商量将王小军弄残废的事情。

    随后,杨彩艮、李传练、吴永才多次电话联系。次日凌晨1时许,杨彩艮与老公王小军等人在歌厅唱完歌后,回到旅馆休息。刚回到旅馆,杨彩艮说她还要出去拿东西,王小军就和她一起出去了。杨彩艮故意领着王小军从南川区西大街往农贸市场行走,同时将王小军的位置电话告诉了李传练。李传练随即打电话告诉吴永才,吴永才又打电话告诉杨红,杨红随即在银丰巷内埋伏。当王小军走到银丰巷粮油公司门前时,杨红即持刀将王小军捅伤后逃离了现场。后王小军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许死亡。

    2006年10月,杨彩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传练、吴永才二人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得知吴永才被抓后,杨红便潜逃到新疆阿克苏市。2011年7月,杨红被重庆公安抓获归案。

    庭审中,杨红对检察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是受吴永才的邀约才实施故意伤害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辩护人提出,杨红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杨红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红受他人邀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虽然杨红是受吴永才的邀约才实施犯罪行为,但杨红积极实施,直接持刀捅刺王小军,致王小军抢救无效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杨红虽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但杨红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除被告人外,其余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