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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683万元 湖南最大卷烟制假案9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19 17:05: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妍 廖朝晖)   日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梁富顺、欧阳新端、李武、邓德军、史二义、黄词顺、陈国家、田恒彪、刘湘青等9人有期徒刑3-8年,并处罚金不等。该案涉案金额达683万元,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是湖南省目前查获的最大卷烟制假案。

  2010年7月6日,被告人梁富顺、李武、欧阳新端、邓德军、史二义合伙出资,购买了两台卷烟生产机器,2010年8月至10月,梁富顺、李武、欧阳新端、邓德军、史二义5人,组织在欧阳新端家生产卷烟,因生产技术、管理出现问题,便决定将烟机租给福建老板张有通(另案处理)等人生产卷烟,共收取租金12万元。邓德军、史二义、梁富顺、李武、欧阳新端5人将租金予以分配。在假烟生产期间,黄词顺负责生产技术及机器维修。陈国家负责看管卷烟仓库,以及原材料进出、点货及记账。刘湘青用其所有的大货车,从事原材料及卷烟运输,田恒彪协助黄词顺进行卷烟生产。黄词顺、陈国家、田恒彪均由福建人发给报酬。

  衡山县烟草专卖局、衡山县公安局联合办案,于2010年11月13日捣毁该生产假烟窝点,当场缴获假烟生产设备一套、扣押184件卷烟和原材料及生产卷烟及运输卷烟数量的记账本,并抓获黄词顺、陈国家等人。

  烟草专卖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计算,该案涉案金额6828693.75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现场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产品。

  衡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富顺、欧阳新端、李武、邓德军等人违反国家有关烟草管理法规的规定,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均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梁富顺、邓德军、史二义等人所起作用是主要的,系主犯;其他被告人为假烟生产提供技术、仓储保管、运输,所起作用是次要的,均认定为从犯。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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