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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四老大”收取船民保护费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13 16:13: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沈洪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四农民,以保护船民人身及采沙安全为由,两个月向船民收取“保护费”一万六千余元。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四名被告人分别作出了判决。
201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汪某高、潘某高、黄某岗、汪某虎等人以带船民到怀远县常坟镇南湖水域捞取河沙并保证其人身及采沙安全为由,向船民收取每吨一元的费用,共收取船民苏章巧等人的“保护费”人民币一万六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岗、汪某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汪某高、潘某高、黄某岗、汪某虎主动退回全部赃款1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高、潘某高、黄某岗、汪某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汪某高、潘某高归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岗、汪某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潘某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黄志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汪某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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