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小涛)
被告人靳某交通肇事后不逃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接受处理,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2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0月21日20时左右,被告人靳某醉酒后持C1D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豫HH1899的五征牌三轮汽车沿中站区中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中站区东王封桥北侧路段时,与自西向东横穿公路的被害人靳某某相撞,致靳某某当场死亡。当晚22时左右,被告人靳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0月29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焦公交认字〔2011〕第03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靳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靳某与被害人靳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靳某赔偿被害人靳某某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00元,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