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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未签承诺书 叔侄反目争股权
发布时间:2012-12-18 09:57:06
本网讯(史芳)
本应是和睦融洽的亲戚关系,因为股权纠纷,叔侄之间心生嫌隙,甚至闹上法庭,反目成仇。近日,宜兴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叔侄间的股权大战。
王小明和叔叔王大军都是生意人,投资眼光独到。2010年,两人发现电瓶车市场前景广阔,决定成立一个生产电瓶车电源的公司。王小明资金雄厚,出资575万,占了绝大部分的股份,王大军因为自己还涉及其他产业,就表示出资180万,占小部分股份。然而不知因为什么原因,公司成立后很长时间王大军的出资迟迟没有到位,经王小明几经催要,王大军才在2012年2月向公司汇入了50万元。可是王大军随后要求退股,说王小明只要支付其60万元,他就将其在电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王小明。考虑到大家亲戚一场,王小明同意接收王大军的股份。亲戚之间进行一些事项总是欠缺一些手续,王家叔侄的股权转让同样也没有签订协议,口头约定后,王小明就爽快地付了款。 谁料想,在王小明要求王大军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王大军已不如最初这么好说话了,口口声声他为公司作出了多少的贡献,没有拿过公司一分钱工资,这60万元是他同意将股份转让给王小明的额外补偿,除了这60万元,王小明应当按照他所占的股份现在的价格支付对价后他才能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么一来,王小明傻眼了。在协商无果后,王小明一纸诉状将叔叔王大军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成立时王大军原本应出资180万,但其仅出资50万元,因此他的股权事实上是存在瑕疵的。但瑕疵股权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王小明和王大军在股权转让上形成的协议具有实际效力,王小明支付的60万元是应王大军的要求支付的股权转让的对价,而非王大军所谓的额外补偿。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股权转让有效,判决王大军协助王小明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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