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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监守自盗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
发布时间:2012-01-10 10:02: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雪)   刘女士因小区保安监守自盗,性质恶劣,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称,1999年底,被告物业公司的保安偷盗原告家多次,盗窃了笔记本电脑、手表、首饰、纪念币(章)、现金等财物,造成经济损失10万余元。虽然部分被盗物品返还,但仍有很多物品未追回。除巨大的物质损失外,原告受到了很大的精神伤害,长时间有心理障碍,不敢单独在家居住。被告员工监守自盗,性质恶劣,使小区居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长期以来,原告一直与被告交涉,寻求解决办法,被告则一直不积极解决,加上被告经常更换经理,此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庭审中,物业公司称,原告称1999年底家中多次被盗,此案已经结案,该公司没有过错。原告家中被盗多次是由于原告丢失自家房屋钥匙,疏于对财产的看护所致,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该公司已将盗窃嫌疑人扭送公安局,法院已经对盗窃嫌疑人进行了判决,该公司已经尽到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安机关破案后已将被盗物品发还给原告,现原告主张发还的笔记本电脑、浪琴手表不能使用,另有现金1200余元未发还,造成其经济损失6万元,但对于其主张的该事实,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据此,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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