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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4+X”调解法 化解矛盾纠纷
作者:刘军阳   发布时间:2011-12-27 16:16:59


    当前,社会上大多数矛盾从矛盾的双方来看,可以分为“横向矛盾”和“纵向矛盾”。横向矛盾,主要是不同利益者之间的矛盾,比如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个人与群体之间的矛盾,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之间的矛盾“纵向矛盾”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体现在公安机关,便是群众与民警间的矛盾。就危害性而言,后者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前者。

    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往往是处理“横向矛盾”的主体,处理过程中,一定要着力化解“横向矛盾”,极力避免“纵向矛盾”。许多群体性泄愤事件,大都是在化解“横向矛盾”的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了“纵向矛盾”,不但处理不好事,还有可能产生“婚姻不成闹媒人”的问题。

    在处理的治安案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的案件占很大比例。这类案件都是依法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处理好,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在以往的调解过程中,往往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民警偏袒另一方,造成警民关系不和谐,甚至影响案件的办理。这种背景下,4+X公开调解法在化解矛盾纠纷中起到重要作用。“4”代表着4方,即一方为公安机关,双方当事人各代表一方,第四方为“观察员”、“亲友团”、“规劝员”(双方当事人各自选举的亲属、邻里、村干部、群众代表等)“x”为清醒剂,即可以是提供法律解释的司法工作者,也可以是“视听资料”、“新闻报道”等法制类栏目的经典案例分析,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同后抛出,让其“醍醐灌顶”,使用执迷者“顿”悟。通过权威解释,达到以案释法的良好效果。

    4+X公开调解法,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体现执法公平,引导社会舆论,促进矛盾化解,普及法律知识,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等作用,即化解平行矛盾,又避免造成警民矛盾。紧扣“社会矛盾化解、公平廉洁执法、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主题。

    为确保4+X公开调解法能够顺利执行,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调解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一是努力营造调解环境。在基层公安机关设立调解室,从室内布局到人员座次,都根据需要进行精心安排。安装壁挂式电视作为视听资料播放平台,同时可在调解前播放音乐,缓解当事双方的激动情绪。其次,将观察员的座椅在调解桌一旁单独摆放,突出“旁观”、“观察”的作用。

    二是严格规范工作流程。首先是严格限定调解范围,将主观恶意不大,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伤案件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对于行为人系惯犯、累犯以及有涉黑涉恶等情形和其他不适合调解的案件,坚决不予调解,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其次探索完善调解工作流程,即:当事人到案后,公安机关先期进行笔录、伤情鉴定、走访调查等取证工作。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得到有效固定后,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案件进行公开调解。调解时,办案民警首先告知当事人和群众代表应遵守的调解纪律及程序,介绍案情、调查结果,询问当事人是否对案件事持有异议,并针对异议进行解释。然后由双方提出调解意见,表达诉求。办案民警依据法律规定制定最初调解意见。同时,可以现场播放相似案例的视听资料,或由法律工作者进行“权威”解释。最后,对于双方仍然存有争议的,分别由民警、观察员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促成达成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现场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履行协议。调解过程记录在案,调解结束后整卷归档,妥善保存。

    三是把好三道关口,确保调解效果。工作中,切实把好 “三道关口”。一是把好“引导关”。办案民警牢牢把握调解节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摸清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适时引导双方当事人,确保达到调解效果;二是把好“沟通关”。保持公安机关与“观察员”、法律工作者之间的沟通渠道畅通,做到案件信息传达及时、准确,充分发挥第四方的积极作用;三是把好“用人关”,对不适宜做“观察员”的人员及时调换,以确保调解工作良性、有序进行。

    拳头是力量,微笑也是力量。4+X公开调解法,通过亲友团的参与,和媒体信息、法律工作者的应用,营造了一种平和宽松又带有亲情的调解氛围,把“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结合起来,用平和的语气、平等的人格、平稳的方式,向当事人说明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即解决“法结”,又解开“心结”,行云流水般将矛盾化为无形。

    (作者单位: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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