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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少年犯获得民事赔偿 泪撒庭审现场
发布时间:2012-05-25 11:35: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艳凤)   正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王军在抚远法院刑事审判法官的帮助下获得民事赔偿金二万五千元,并当庭给付。在庭审现场王军眼含热泪表示要积极改造,出去后一定重新做人,回报社会。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是社会比较关注和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的问题,刑事损害赔偿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抚远法官能在刑事判决还没有宣判之前使正在服刑之人得到经济赔偿,这一做法得到了监狱干警的赞许和共鸣,在服刑人员当中也引起了强烈反响,服刑人员明白了虽然自己是受刑罚之人,但作为一名公民应享有的民事赔偿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激发了服刑人员奋起向善的改造积极性,对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8年3月,被告人王明(15岁)在抚远县一台球厅内打台球时,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军(14岁)发生争吵后,用台球杆打了王军一脸部一下,之后逃逸。王明的行为造成王军的右眼视神经萎缩(外伤性),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属柒级伤残。

    2012年被告人王明到案,抚远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发现本案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案发时均是未成年人,且被害人王军因盗窃罪现在正在哈尔滨未成年犯管所服刑。

    鉴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抚远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了未成年犯管教所成立了一个临时的特殊法庭,承办法官秉承“不抛弃、不放弃”原则,对被告人阐明利害,明理释法,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使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失最大化地得到补偿。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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