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自辉)
近日,重庆巫山县人民法院首起状告银行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由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山支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消除原告李述平在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同时在巫山县电视台刊登道歉声明,并依法驳回原告李述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5月,原告李述平因购买巫山县“江临天下“住房缺乏资金,遂向中国农业银行巫山支行申请贷款,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过程中,被告知原告在银行征信系统中存有不良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巫山支行遂拒绝贷款。原告到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山支行处查询后,得知该银行征信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系原告于1992年1月4日在被告改制前的巫山县秀峰乡信用合作社贷款5000元,至今未还所致。巫山县秀峰乡信用合作社借款契约上借款人签(章)处有原告李述平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并盖有原告李述平的印章,李述平的签名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均由被告的工作人员所填写。被告辩称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只需要出示借款人的印章和身份证即可,无需借款人亲笔签名,但被告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改制前的相关规定,遂不能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