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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西鹰潭城建公司经理受贿187万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1-12-22 08:42: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红英 谢秋荣)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西省鹰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经理、党组书记艾早生受贿、玩忽职守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艾早生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8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早生利用担任鹰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经理、党组书记、鹰潭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陈某、范某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6.852077万元。

    被告人艾早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鹰潭龙虎山大道延伸工程建设中不认真、全面地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395.737487万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早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艾早生认罪态度好,又能积极退清受贿赃款,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艾早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8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8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83.4363万元、金条、钻戒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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