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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嘉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晓明受贿被判14年
发布时间:2012-11-14 15:14:16


     本网讯(严明 彦剑)   备受关注的原嘉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晓明受贿、玩忽职守一案,11月13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晓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3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人民币1403000元、澳元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海盐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黄晓明在担任嘉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嘉善县交通局局长、嘉善县建设局局长兼任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嘉善县中国木业城管理委员会主任并兼任下属嘉善木业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马某等7人所送的财物人民币2703000元、澳元5000元。其中,从陈某处收受的65万元、25万元和90万元分别用于其子澳大利亚留学保证金、澳大利亚买房和办理澳洲移民。

  法院还查明,在2010年4月9日由被告人黄晓明主持召开讨论的某地块增加建筑面积补地价事宜的会议上,被告人黄晓明不仅没有因为其胞弟系该项目开发商的股东之一而作出回避,反而在介绍情况时发表支持开发商的倾向性意见,且无视土地评估报告中估价对象有误、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等情况,事后更未能认真履行审核、监督、纠错补正的职责,最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345.4607万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相互吻合、互为印证,共同证实被告人黄晓明玩忽职守犯罪事实的存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理由不足,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检察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130万元。

  被告人黄晓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受贿罪行,结合其较好的认罪态度及当庭自愿认罪,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海盐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晓明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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