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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侵吞认购金1.5万 法院立案当日执回
发布时间:2011-12-16 10:03: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程波)
房开商出售房屋无产权证,交易不成却拒不退还认购金。12月15日,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当天执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人王春丽终于领回了1.5万元房屋认购金,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3月31日,申请人王春丽与被执行人柳州市富邦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书,该公司约定将坐落于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女士。合同签订后,王春丽即向公司支付房屋认购金1.5万元及首付款8.5万元。5月9日,申请人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发现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证,遂认为该房屋证件不全,不愿办理贷款和房产过户手续。双方沟通后不欢而散,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未能完成交易。7月7日,房开商退还了购房首付款8.5万元,但拒绝退还1.5万元的认购金,无奈的王女士将房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自己的1.5万元认购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书对房屋的坐落、面积、价款及付款方式已作出约定,该协议书已具有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产权清晰、证件齐全的房屋给原告,并负责办理有关过户手续,但被告未能提供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双方此后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致使交易未完成,故合同终止,于是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1.5万元的认购款。判决生效后,该房产公司并未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该案12月15日上午立案后,执行法官便驱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了解到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后,反复向其阐述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在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和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下午当即去银行将1.5万元的认购金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等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至此,该起房屋买卖合同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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