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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频通讯工具在离婚案件中的运用
作者:曹勇 龙黎丽   发布时间:2011-12-14 09:32:53


    四川省营山县地处川东北丘陵地区,县内大部分青壮年为维持家庭生计都选择了外出务工,上三区(双河、老林、消水)表现的更为明显,也给基层法庭各项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少问题。基层法庭处理的案件以离婚案件为主,此类案件要求原被告自己表达对婚姻的态度,在调解阶段更需要核实离婚协议等材料的真实性。由于很大一部分离婚案件的被告都因在外地工作等原因未能到庭,如果原告玩招“狸猫换太子”,让虚拟被告承认一切,则很可能误导法官错下判决,给真正的被告造成无法平复的伤害。

    近年来,以70、80后为主的诉讼参与人在民事案件中成了主流,70、80后乐于接受和使用简单而直接的通讯工具,QQ视频就是其中之一。营山县消水法庭利用“QQ视频”这一最普遍、最简易的交流工具解决了难题。因此,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法官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的QQ号码,再约好上线时间,相当于调查取证的方式。有的承办法官对此方法有很多不解和怀疑,但真正了解其利弊后则会一一打消。下面就简单的列举其优势所在:

    一、适宜性。70、80后作为崇尚自由的一代,不喜欢被约束,在网上见面更适合他们的生活习惯,这种虚拟场景更容易让对方接受。倘若强迫他们当着众多亲友的面进行表达或出示让自己难堪的证据,恐怕只会适得其反,更不可能了解更多的案情。

    二、便利性。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被告不来应诉,法官不能强行将其带至法庭,去外地实地调查核实的成本又过高,也不是基层法院能够承受的。网上视频则实惠之极,几分钟时间,几兆流量即可。在得到结果一样的前提下,选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手段才是明智之举。

    三、主动性。法院审理案件虽是被动介入,但是一旦介入,就应该依据客观实际主动查明事实,继而作出准确判决。庭审中,原告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对自己不利的话题会有意回避,法官利用视频方式可主动介入,听自己想听、看自己想看,从而摆脱被动的听一方信口开河。

    四、准确性。网络虽虚拟,但二进制数据经过处理后被传输的图像、声音仍是现实的反映,在镜头分辨率和画质日益提高的今天,通过视频、截图等方法核对被告的相貌,与被告本人站在庭上核实的准确性已无太大差距。同时,将相关图片资料打印后附卷,更为事实认定提供更高的依据。

    五、证据性。很多法官担心:若被告反悔,事后矢口否认之前承认的事情,并以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增加办案上诉率。还好,视频通讯中的即时录音、录像功能让其失去了反驳的余地。消水法庭承办的一件案件中,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被告未到庭应诉,承办法官通过视频核对了对方与被告身份证头像的一致性后,要求对方展示离婚协议书原件并询问其是否认可协议书内容,在其展示协议书时,法官按下截屏键,备份作为证据使用,根本不用担心其他问题。轻描淡写几个动作,不仅简单实用,还让判决写的更加给力。

    就在不久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死刑案件进行提讯,更让我们看到了视频在我们工作中能够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充分利用科技发展成果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对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来说,无疑是一剂推进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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