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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系统在执行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和局限
作者:杨海超 杨哲   发布时间:2011-12-13 11:05:57


    在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海淀法院执行局采用了多项举措反规避执行行为,充分利用银行征信系统便是其中之一。执行局发现,在具体案件的执行中,银行征信系统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执行局对此进行了总结和调研。

    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两个基础数据库。这一系统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这些机构下属的各个分支机构,采集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收录的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企业在其他机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个人贷款及还款、信用卡使用情况等资料。一般情况下,银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例如企业、个人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查寻企业、个人的征信记录进行审查。而银行征信系统对执行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院可以查询被执行人个人的信用信息,包括贷款及还款记录、信用卡使用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公积金缴纳纪录等,通过这种查询,执行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经济情况,从而可针对不同的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来进行执行。

    二是可以间接地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因为征信系统可称为公民和企业的“经济身份证”,若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和限制被执行人的经济生活。如在有的案件中,执行员冻结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后,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的情况将被征信系统记录。当被执行人再次申请贷款,而银行通过征信系统来了解被执行人的还款能力及经济状况时,其中未按时还款的不良记录会使被执行人难易顺利获得银行贷款,由此就增加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所要付出的成本,对被执行人间接地形成了威慑,能促使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

    但是目前,在发挥出积极作用的同时,银行征信系统对法院执行工作作用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通过银行征信系统所获取的被执行人信息作用有限。目前法院只能了解到征信系统中被执行人在贷款、信用卡、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方面信用信息,还不能直接查询到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也不能直接通过这一系统对社会保险、公积金采取扣划措施。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中对其进行记录,但是这需要法院与征信系统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并实现信息网络联网。而目前法院与征信系统管理部门之间如何合作还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操作规定,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也没有实现与征信系统的全面联网。征信系统还无法主动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信息,执行员还只能通过冻结被执行人贷款账户使其产生不按时还款记录的方式,间接地对被执行人进行威慑,威慑的时效、实际作用都大打折扣。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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