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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机制的实证考察与分析
作者:尹慧俊   发布时间:2011-12-09 15:24:36


    为适应司法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和司法人民性的本质要求,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诉调对接概念被提出,它“既包括法院诉讼与法院外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也包括诉讼调解与判决的衔接,但重点是前者,特别是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鉴于论文写作需要,笔者选择了三个实践样本并分别摘取了专家、群众、上级法院对其的评价。样本的选择兼顾了我国的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异,既有乡土人情社会的代表,又有现代商业社会代表。而专家的点评,无非为对接机制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群众的积极回应更是对对接机制运行的最佳褒奖;最高法院的肯定,为对接机制的实践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与此同时,通过样本我们也发现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惑。

    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机制的实践样本及社会评价。

    样本一:上饶司法协理网络。2004年,江西省婺源县法院赋春法庭尝试建立司法协助网络。该法庭把辖区的部分乡、村干部,如分管政法综治的、负责人民调解的、担任维稳信息员的以及村委会主任、妇女主任、村里德高望重的等等,实行有机整合,既统一指导调处各自乡村的简易民间纠纷,又赋予统一职责配合法庭参与案件调解和掌握提供案件当事人诉前诉后的准确信息,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凝成整体合力。2008年6 月,婺源县法院在总结赋春法庭经验的基础上,依靠县委的领导,聘任了1182名分散在全县每个自然村的司法协助员,建起了一个覆盖全县乡村的司法协助网络。2010年5月,上饶中院出台了《关于构建人民法庭能动司法工作模式,实现法庭工作方式转型的指导意见》,随后江西高院发文在全省推广司法协理网络经验做法。

    专家点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认为:上饶法院通过把遍布在全市法院辖区内的广大人民调解员,基层组织干部以及当地群众信服、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组织起来,与他们建立较为紧密的联系,称他们为司法协理员,并依靠这些人员架构起一张司法协理网络,使基层司法工作有根有须,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依靠这个网络平台,上饶法院将人民法庭的工作重心定位为“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主动从诉讼环节向前延伸,从审判法庭向外延伸,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做好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诉前调解工作。同时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发挥普法教育、宣传法制的职能等。这些举措立足于司法职能,与过去法院一度上门揽案,主动向当地政府请缨而饱受批评责难的“能动”不可同日而语。相对于经济发达地区,上饶法院是一个典型的乡土熟人社会,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不高,而司法期待逐年见涨,上饶法院把人民法庭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桥头堡”,强化责任意识,探索化解矛盾的多元方法,寻求矛盾纠纷的根本解决,实现由“案结了事”到“案结事了”的转变,向辖区民众运送司法正义,从而满足纠纷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样本二:陇县一村一法官暨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2008年以来,陇县探索建立了“一村一法官机制”。陇县法院根据县委下发的《关于在全县推广一村一法官及法务庭建设意见》、《实施细则》及2005年至2007年全县农村矛盾纠纷排查统计情况按照“驻村法官+参审员+调解员”的模式,对司法力量进行重新配置。对年平均发生10件以下纠纷的村,五至七个村设立一个中心法务庭,实行多庭一法官;对年平均发生10-20件纠纷的村,四至六个村设立一个中心法务庭,实行多村一法官;对年平均发生纠纷20件纠纷以上的村,每村设立一个法务庭,实行一村一法官。通过上述机制的运转,实现方式四联动即上下联动,实现基层化解纠纷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左右联动,实现其他解决纠纷机制与法院审判衔接互动;内外联动,实现法官主导审判与当事人主导审判衔接互动;心物联动,实现法官自由心证(主观判断)与法律严密论证的逻辑演绎衔接互动。

    群众回应:镜头一,“‘多亏我村综治维稳工作站,要不我这个事不知要到什么时候才能解决。’见到我们采访,陇县杜阳镇杜阳村村民宋成祥激动地说。”2010年5月26日,杜阳镇杜阳村村民宋成祥承包了李维汉家的房屋拆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民工齐某被当场碾压致死,死者家属情绪激动,扬言要陈尸闹事。随后经过村综治维稳工作站人员的努力调处,事件三方达成协议,避免了一场陈尸闹事的发生。“要不是有村综治维稳工作站及时调解,这个事情可能就闹大了。”说起这个事件,杜阳镇党委书记赵海鹏深有感触地说。镜头二,“2010年元月下旬,曹家湾镇下湾村一组农民郑小平在给一家建筑公司拉运建筑材料时自己不慎出现意外,郑家便来镇上闹事,经过镇综治维稳中心和和谐平安志愿者联动协会的共同劝说和调处下,最终达成符合双方意愿的处理意见,双方均感到满意,便送来了感谢信。”

    样本三: 浦东新区法院诉前调解机制。2006年2月16日,浦东新区法院开始了“非诉调解前置”和“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直接确认”为特征的诉前调解机制。该院在立案庭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组,由1名法官和3名书记员组成。主要负责包括诉前调解的组织协调管理,对案件的筛选,对当事人调解意向的引导等。此外,该院还借助当地已建成的覆盖全区的区级、街镇和居(村)委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将一些复杂、矛盾尖锐的婚姻家庭、相邻纠纷等民间纠纷引导当事人诉前选择人民调解调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2007年,该院将诉前调解协议的审查交由专职化法官统一进行司法审查确认,90%的案件均在调解当天就出具调解书并当场送达。

    高层肯定:2008年5月,浦东新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以来,诉前调解机制不断深化改革,一方面拓展诉前调解的范围和深度,使更多的矛盾通过平和的方式尽早化解。目前,诉前调解分流了法院五分之一民事纠纷,受理纠纷种类达84种,调处周期仅7天;另一方面拓展诉前调解方式,寻求调解主体的多元化,调解方法的多样化。调解形式由最初的专职调解员调解,逐渐扩充到包含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家调解等在内的多样化格局,形成了多方参与的调解“大阵营”。此外,基于诉前调解协议由各审判庭法官自行审核确认存在周期长,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造成讼累、调解协议反悔率高等问题,积极探索实行诉前调解协议专职法官审核确认制度,绝大多数案件均在调解当天就出具调解书并当场送达,充分体现诉前调解快捷便民的优点。

    二、对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实践样本的问题发现。

    上述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样本,如果按法院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来分类,可以分为规范强制性措施和非规范性措施。前者以司法权的终局性来引导构建调解机制,如诉前调解的司法确认;后者主要是法院对某些案件的当事人通常是诉讼标的额较小或相邻权等纠纷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宣传、引导,让其自愿接受相关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法院与这些调解组织保持培训调解人员等业务联系。总得来看,目前所有的诉调对接机制都以法院为主导,由法院或法院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这些措施的开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但同时由于法院的审判职能有着明确的法律定位,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机制中还存在不少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首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工作机制中的非规范性措施运行不畅。由于缺乏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对接机制,司法调解很难从组织上,程序上保障其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如:从调查的结果来看,人民调解员大多未经专门的法律培训,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也很少有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进行调解主要靠其威望和情理,法律成分不高,难以满足群众的需求,调解人员的素质成为基层调解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另一方面,由于法院输送这些知识的渠道并不顺畅,导致两者的对接还存在不少制度上的鸿沟。同时,非规范性措施没有拘束力的规范性依据甚至统一的规划,导致其运转只能依靠各部门的联席会议或联动机制,而一旦有关部门不积极参与或退出机制,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手段,联动的效果可能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偏离调解对接机制的设置初衷。

    其次,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与法院立案审查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而我国民事审判的第一道程序是立案审查,审查的条件即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四要件。由于我国司法确认制度的确立是以效率为出发点的,近年的司法实践也遵循了这一理念,如上述上海浦东新区 法院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90%均在调解当天就出具调解书并当场送达。司法确认的高效结案期限基本将法院的立案审查边缘化,且司法确认的内容又与立案审查的内容不一致,存在冲突在所难免。因此,司法确认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制度还要进一步协调。

    再次,司法确认的效力转化缺乏必要的“保障”。人民调解属于非诉调解,是一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社会救济。而司法调解属于诉讼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公力救济。两者虽然都能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效力却存在本质的差别。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达成的调解虽然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如果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仅凭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对内容发生的争议可以向法院再行提起诉讼。而司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和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都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司法确认实质上是通过审查程序,变通的将诉讼外调解协议转化为诉讼中的调解。由于两者性质截然不同,这种变通需要充足的保障。而我们的样本中却没有相关的类似规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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