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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
作者:盛辉 发布时间:2011-12-09 14:51:12
“执行难”问题作为一项困扰着法院工作的难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单靠法院一家之力,越来越难以保障执行案件的高效进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是集合各界力量,解决执行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针对“执行难”的情况,2010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指明了方向。 一、执行工作的现实困境 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有不少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甚至有被执行人即使在案件被申请强制执行以后千方百计耍尽花招,毫无诚意履行法律义务甚或暴力抗法、抗拒执行。 “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义务部门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就是对此现象的精辟概括。 (一)被执行人难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长期处于无法联系或下落不明状态,致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二)执行财产难寻 被执行人采取与他人恶意串通、假抵押、转移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更有甚者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财产,或通过变更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假离婚手段转移夫妻财产,制造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从而使案件执行无法继续进行。 (三)协助执行人难求 (1)协助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或利害关系,怕惹麻烦、得罪人,心里上处于消极配合的状态,不肯向法院提供相应的协助义务,更有甚者甚至与被执行人串通逃避法院执行。 (2)作为协助执行人的相关职能部门法律意识不强,认为执行是法院的工作与自己无关,只是一个协调、配合的问题,即便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也不会产生不利后果。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出于考虑本单位的利益或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出发,对法院的协助执行行为不予配合、不予协助导致应当协助执行的财产得不到有效控制,造就了执行不能。 (四)应执财产难动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被执行人严重妨害法院执行行为,另有相关部门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将部分财产设置为不能执行的财产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等,使本应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在涉及到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度大,这些特殊主体往往借助于政府的干预或人大、政协过问而阻抗执行。 二、执行联动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执行难”问题的存在,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很复杂的社会性工作,单单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不足以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借助国家和全社会的综合力量,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寻求一种多元化的破解方法,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 (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有助于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法院的人、财、物都归属于地方,机构的产生、人员的安排、经费的来源都由地方决定,这就使法院成为“地方的法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困扰执行。同时,各职能部门存有保护主义思想,以行政机关强大的公权力对抗执行。执行联动机制将地方党委、政府的多个部门联系在一起,形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状态,能有效的提高其他机关工作的积极性。 (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有利于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法律白条”、买卖法院生效判决书等现象的出现都是民众对法律不信任的表现,当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除了被执行人因缺少履行能力外,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和执行联动机制的缺位也是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主要依靠公民良好的法治素养和法律信仰,而法律信仰的形成固然离不开政府循序渐进地引导和培育。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无论是公民的法律信仰、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是法律的威慑机制,离成熟的法治国家都有一定的距离。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能够提升法律的威慑力,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三)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一起案件,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结,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都要投入大量的诉讼成本。对法院而言,执行案件不能顺利结案很大一部分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执行联动机制,导致债务人自动履行率低有着直接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执行联动机制,使生效裁判能够通过债务人自动履行或和解实现,甚至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就能完成,真正体现出节约执行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的良好效果。 (四)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有利于全社会解决“执行难”。被执行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其经营或生活离不开社会,从社会角度对被执行人的方方面面进行调查,自然少不了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工作的历程告诉我们,在我国出现“执行难”问题,有着复杂的社会成因,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进行有效的破解,这必然要求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群策群力,变法院单打独斗为以法院为主,由全社会参与合作,实行法院强制执行与社会联动协作相结合的执行工作格局。 三、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 执行联动机制是用社会化的手段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作为一种执行方式,从联动机制的构建、开展工作的程序、责任追究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一)贯彻《意见》精神、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是惟一具有民事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构,在构建执行联动机制时,应当以法院为主导,其他国家机构或单位个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予以协助,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在党委领导下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采取邀请参与执行、专案联系协调等方式,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支持,从党纪政纪、组织人事、行政主管、市场准入、金融监管、刑事追诉等各个方面汲取力量,形成合力。 (二)规范执行联动程序、严格工作流程 (1)严控案件入口。执行联动机制的启动,必须是在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以后。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即使是经过审判或仲裁,只要不发生执行事项,没有经过权利人申请或审判机构依职权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均不得启动联动机制。 (2)规范工作程序。在联动机制启动以后,法院要求其他联动单位查询、协助时,必须按规定出具相应的法律手续即执行(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联动单位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以后,必须严格按照通知书的内容给予协助,既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少协助内容,也不得拖延或拒绝协助。对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3)严格联动手续。联动单位对联动过程中无论是查询、调查,还是协助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过户转让等,应当在接到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办理有关手续,并立即反馈查询情况和协助执行情况。联动单位协助以后,只要协助执行事项未被法院解除或未按有关规定到期自动解除,各联动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解除协助。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义务或案件经强制执行结束以后,由法院及时向联动单位通报,并解除协助执行事项。 (三)完善联动配套制度、丰富执行联动手段 执行联动机制必须有相关配套制度作支撑,维持和促进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转,应当建立坚持长效制度和运作制度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在长效制度建设方面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经费保障制度。执行联动机制是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执行大动作,必须有独立的经费作为保障,执行联动的经费应纳入财政支出范围。 (2)信息共享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必须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为基础,与各联动部门的办公管理平台相连接,依据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编号为唯一标识,使得被执行人信息列为联动部门的“黑名单”,办理任何手续都被及时锁定,对其经营、消费或其他财产转移的行为都不予办理,并直接影响其业务工作的开展。 (3)社区配合教育制度。村委会、居委会是基层居民自治组织, 社区配合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具有国家机关无法比拟的优势,被执行人的生活与所在社区息息相关,其工作、生活的情况社区干部也是最为了解的,营造和谐诚信的社区环境能更加方便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也有利于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以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为主,辅以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设备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措施,最严厉的手段仅为司法拘留15日。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老赖”,穷尽上述手段也达不到执行目的,在执行联动机制中可采取多种手段齐下的方式,直接影响到被执行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使之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针对具体实践操作的困难,可采取以下方式充实执行联动的运作制度: (1)限制高消费。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向各成员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有违反限高令进行消费的行为的,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布“黑名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名单,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张贴相关告示在联动部门的对外办公场所和被执行人生活社区等场所,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在大型公共电子屏上公布布被执行人信息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情况,并通过典型个案、现场执行等方式进行生动的现场教育。 (3)限制出境。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且有出境需求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限制出境,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4)建立诚信档案。银行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建立其诚信档案,与个人(单位)银行信用挂钩,限制其贷款数额和加强审批标准,不仅对其已有的资金账户进行冻结,也影响其已经办理贷款的发放或其他融资通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并视情况降低其资质等级,对其经营业务开展形成直接的影响。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个体户等注册的工商登记工作,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等业务暂停办理,同时对于恶意抽逃资金、转让股份、注销企业等逃避债务的经济实体业务不予办理。房产管理部门对转让房产、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以房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逃避或影响履行义务的房产登记申请不予办理。 (5)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财政经费保证奖励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力量举报被执行人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奖励金额根据提供线索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按一定比例来计算。 (四)完善追责制度、确保执行联动到位 为确保各成员单位在执行工作中真正实现整体联动,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真正发挥作用,要求各协助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协调,社会各个方面相互支持,不断实践,不断总结。执行力度的大小、执行案件结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权威,通过执行联动机制的各项措施,能有效的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结,能提升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能有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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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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