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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贷款 拒不归还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1-11-28 09:19: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吉安)   私刻他人印章,伪造营业执照,骗取银行贷款拒不归还。日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曾祥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周景文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2006年1月30日,被告人曾祥旺在胡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胡勇名义在永修县九合乡信用社办理了借期一年的10万元贷款业务,并在借款合同等手续上代签了胡勇的名字、加盖了其找人篆刻的胡勇的私章。贷款成功后,曾祥旺称已将该1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其弟弟曾春雨的债务。该贷款于同年12月份到期后,曾祥旺继续以胡勇的名义在九合信用社转贷10万元。同年12月24日,曾祥旺因本人在外地,就叫金斌到九合信用社帮其办理转贷手续。缴纳了10万元贷款的利息后,在胡勇不知情的情况下,金斌就以胡勇名义在转贷借款合同上代签了胡勇的名字,借款期限一年,转贷到期后,曾祥旺拒不归还该笔贷款。

    200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曾祥旺要周景文以自己的名义向永修县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然后到永修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给其使用,周景文表示同意。同年12月1日,由于在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必须要有企业个体户营业执照,周景文便向工作人员提供了假的个体户营业执照等资料,后曾祥旺又找来下属邓水香为周景文申请贷款担保提供担保,邓水香发现借贷人是周景文便不同意担保,曾祥旺便言语威胁邓水香,邓水香迫于压力同意担保。随后,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经过审查有关资料,为周景文办理了贷款担保手续。取得担保后,周景文在永修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办理了10万元贷款业务,借期一年。后周景文将这10万元给了曾祥旺,并要曾祥旺出具了归还10万元贷款的承诺。该贷款到期后,曾祥旺、周景文等人拒不归还贷款。后担保公司将该笔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案发后,被告人周景文于2011年4月已偿还5万元给担保公司。2011年9月1日,被告人周景文又与担保公司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偿还了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祥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及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景文伙同曾祥旺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祥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景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景文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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