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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给未成年人 撞树损毁自担责
发布时间:2011-11-17 14:26: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陶成 郭传艳)   明知对方未成年、无驾驶证,还把车租给对方,造成损毁后果要求赔偿。安徽省五河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出租人自担40%责任。

    2011年2月19日8时30分,94年出生的赵国全驾驶租用的丰田轿车,在乡村路上向本村驶去,行驶至沱西北侧,车辆驶离路面,撞在路边树上,造成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126305元,鉴定费4800元。丰田轿车在杭州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0070元。 后因赔偿问题,出租车辆的张晓宇将赵国全及其父母还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26305元及鉴定费4800元,并由各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张晓宇以营利为目的,将车辆出租给未成年且无驾驶资格的人使用,行为上存在重大过错,车辆虽然是被告赵国全驾驶,但其无驾驶行为能力,对于造成的车辆损失,原告张晓宇应承担40%的责任,即(126305+4800)×40%=52442元。被告赵国全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而向他人借用车辆,并自己驾驶造成车辆损坏,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赵国全是未成年人,且没有生活来源,对车辆损失的赔偿由其监护人支付。另外,本案是财产损坏赔偿纠纷,而非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国全的父母应赔偿原告张晓宇车辆损失7866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晓宇和赵国全父母按4:6比例分担。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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