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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女子销售冒牌香烟获利五万余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1-10 16:25: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小平 李德建)   一女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又购买假冒伪劣的硬、软中华、利群等品牌卷烟进行销售。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胡和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五千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和从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浙江人徐玲芳等人处购买假冒伪劣的硬、软中华、利群等品牌卷烟,然后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等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浙江销售给在萍乡市开烟酒店的胡平、胡伟胜、胡永等人,从中非法盈利。而胡平、胡伟胜、胡永等人则通过银行汇款到胡和从提供的账号或收货后付现金的方式结账。被告人胡和从得赃款55530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和从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五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和从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55530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按照被告人胡和从的犯罪数额,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定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胡和从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胡和从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和从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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