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华)
11月4日上午,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玉林市二轻工业联合社主任谢仕权(正处级)、副主任谢耕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以其二人犯单位行贿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以及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一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谢仕权、谢耕以及其二人的辩护人,玉林市二轻工业联合社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玉林市二轻工业联合社30多名职工参加了旁听。
一审法院认定,谢仕权、谢耕于1998年7月至2010年11月分别担任玉林市二轻联社主任、副主任,2007年,为了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请托玉林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龚婵(另案处理),为其下属的联富公司免除2006年度依法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注销税务登记,由谢仕权召集该班子成员开会讨论决定,先后三次通过他人送给龚婵25.2万元,因此,玉林市二轻联社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万元,谢仕权、谢耕构成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谢仕权、谢耕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10月期间,分别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12.1万元、9.1万元,因此,谢仕权、谢耕构成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五年;玉林市二轻联社在1998年7月至2010年11月,经集体讨论决定,以发放“工资”的名义私分了国有公款35.7850万元,因此,谢仕权、谢耕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谢仕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谢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在法庭上,谢仕权、谢耕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就谢仕权是否构成犯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谢耕是否构成犯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原审法院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辩。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