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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离婚案件初探
作者:杨德栋   发布时间:2011-11-08 09:18:24


    都说婚姻是一座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进去的人又想出来。可是,再次进去的人,其中不少又要出来了。会泽县雨碌乡村民刘正文和孟继东两人的配偶均已死亡,双方外出打工时相互认识后于2008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一个男孩。婚后不久,刘正文即以夫妻性格不和,难以继续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笔者现就这起“半路夫妻”离婚案件进行分析,试着找出再婚离婚案件的成因,并简要提出一些审理、预防的对策。

    一、再婚离婚案件的成因

    1、缺乏了解仓促再婚。良好的婚姻基础是婚姻维持的基石,而再婚夫妻往往结婚之前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培养不够,对对方的性格、生活习惯、人品等缺乏深入了解。一般而言,再婚案件的双方都经历过一次或几次失败的婚姻,要不就是原来婚姻的一方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早逝,心灵受到创伤。再婚目的也不单一、不明确,有的还存在较强的目的性,如在经济上寻找依靠,寻找精神上或生理上的寄托,这种没有基础的婚姻,一旦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时,便很快瓦解。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系在昆明打工时相互认识的,不久后两人就登记结婚,他们很难像第一次结婚那样慎重和在乎内心的感觉,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对现实的无奈。

    2、缺乏沟通互不信任。婚姻是一门艺术,需要双方共同细心经营,但再婚夫妇对婚姻是一种矛盾的心理,既企盼、又畏惧,企盼再婚后能够顺利走下去,又畏惧因选人不当,感情不和而让婚姻走向坟墓。许多再婚夫妇结婚时就抱着凑合过的心理,婚后仍然各存戒心,同床异梦,彼此缺乏信任感,不注重感情的培养,时时事事都留心和警惕对方,害怕对方背叛自己,总难以做到开诚布公。同样,在经济上不公开,互相隐瞒,总担心自己吃亏,以致夫妻感情难以真正建立起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昆明租赁经营了一间旅馆,起初由原告之女负责经营管理,被告对经营状况等信息知之不详,直到双方闹离婚,原告女儿离开了旅社,由被告自己经营时才知道尚欠房租3万余元。据被告陈述原告还经营着废旧木料,但对其经营状况却一问三不知。

    3、子女亲情难以平衡。再婚者,家庭成员关系比较复杂,要处理好各种关系,包括丈夫与前妻的子女、妻子与前夫的子女、俩人共同子女的关系以及婆媳关系等,要处理好这些关系,需要夫妻双方有宽广的胸怀、正确恰当的方法,彼此诚心诚意为对方着想、付出。然而,人的感情总有亲疏远近之别,再婚双方对各自的子女难免都存在袒护、偏爱,很难一碗水端平。因为处理不好双方父母、亲戚关系以及和对方子女的关系而引起矛盾,进而影响夫妻感情,易造成再婚家庭生活不和谐。本案中,原告再婚前生育两个子女,且双方均已成年;被告再婚前生育两个儿子,两人离婚闹至法庭后,双方为自己的子女争财产时斤斤计较,表现得淋漓尽致。

    二、审理再婚离婚案件的对策

    1、全面调查研究。审理再婚离婚案件时,要对当事人的心态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个人基本情况,尤其是对婚姻本身的态度、对配偶的总体评价、个人的性格情趣等做尽可能详细的分析了解。掌握了关键的信息后,在调解、判决过程中,采取恰当的方法,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将会事半功倍。

    2、强化调解工作。审理比一般离婚案件更复杂的再婚离婚案件时,法官更应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后等各个诉讼阶段。要从“情”字入手,做好婚姻劝和工作,帮助双方寻找夫妻存在矛盾和形成原因,让他们以积极的心态看待婚姻,理性的解决彼此之间存在的问题。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要促使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调立场,逐步化解对立情绪,减少和消除存在的分歧。

    3、注重保护弱者。再婚离婚案件中,原告大多数为女性,主要原因多为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赌博、不尽家庭义务、有婚外情等,女性是不幸婚姻的受害者,再加上女性的劳动能力、身体条件较男性处于弱势,因而在调解、判决时,要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感情上给予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更多关怀。

    三、再婚离婚案件形成的预防措施

    1、打牢婚姻基础。婚前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切忌草率结婚。双方再婚前要加强了解:相互了解对方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对自己再婚的态度,做到心中有数。双方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上对以上各项达成共识和理解,匆忙行事、勉强结合,日后一旦水火不容,会给自己增添许多烦恼,使自己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同时,再婚之前要做好双方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进行财产见证或公证并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就可以对减少或避免财产归属的争议,减少子女对父母财产的担心,减少和杜绝以后的隐患和纷争。

    2、注重感情培养。再婚后要共同经营婚姻,夫妻应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互相理解和支持,共同提升婚姻生活的品质和质量。特别是要克服“回归心理”,放下包袱,和过去说再见,把过去的生活经历作为一种财富,一种指导自己再婚后生活的经验,避免把现配偶与原配偶做过多的比较。彼此要用积极、乐观和向上的态度融入新家,正确对待不同的性格和习惯,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双方还应以诚相待,要多看对方优点长处,少找毛病缺点,慢慢磨合,注意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求大同、存小异,努力使婚姻历久弥新,美满幸福。

    3、强化宣传教育。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功能,不断加强新时期婚恋观的教育,告诫人们要谨慎择偶、善待婚姻,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要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的活动,引导人们增强家庭责任感。此外,广泛开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司法所、综治维稳基层组织等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发生。公、检、法、司等机关和政府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基本原则,探索建立多重干预和调解机制,引导夫妻为创造一个和睦家庭而努力。

    (作者单位: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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