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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九人窝藏黑社会组织者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1-10-21 10:47: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维国)
2011年10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熊建媚、罗宾秀等7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被告人邓国兴、张金华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9月7日凌晨,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嫌疑人任庆常在丰城市纪委“两规”地点接受纪委问话时脱逃,当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悬赏通告,同月14日被公安部列为涉黑在逃犯罪嫌疑人全国通缉(B级)。任庆常在樟树市乘坐一辆出租车逃至新余市,因急需外逃资金,便借出租车司机手机打给被告人熊建媚,请求熊建媚拿傅仲祺的身份证和2000元现金送到新余去。熊建媚接到电话后便约好邓国兴在丰城市杨柳湖见面并告知任庆常打来电话一事,商议如何操办,二人通过了解明知任庆常已逃跑出来,邓国兴还是打电话将罗新华和通过魏某打电话叫来傅仲祺、傅仲卿约到一起来。在傅仲卿车上,熊建媚、傅仲祺、傅仲卿简要商议如何送钱给任庆常,熊建媚提出任庆常要身份证时,傅仲祺马上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熊建媚,商议时邓国兴、罗新华在场。随后傅仲祺、傅仲卿先开车到丰城十字街口,分别购买了4张手机卡和2部手机,随即便将其中的1张手机卡和1部手机交给熊建媚,三人又开车赶至新城区与罗新华、邓国兴第二次汇合继续商议拿多少钱、如何送到新余去,傅仲祺提议既然任庆常已经逃跑出来,要送钱就多送点,罗新华提出到自己开的宾馆拿钱,傅仲卿提出会向朋友借车送人去新余。按照分工,罗新华到宾馆拿了30000元交给熊建媚,傅仲卿向朋友借了一辆小车将熊建媚送到新余市。当日,熊建媚到达新余后即与任庆常见了面,并将30000元现金和1部手机、1张手机卡、傅仲祺的1张身份证一并交给了任庆常,帮助任庆常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 2011年1月30日,罗新华前往丰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2010年9月14日下午,逃跑到四川成都市的任庆常打电话到同村的张金华家中,与张金华通话询问家里情况,并请求张金华转告其姐姐任燕飞购买新手机和新手机卡,便于以后直接联系。第二天,张金华再次接到任庆常打来的电话,便将其姐任燕飞留下的新号码告诉了任庆常。 2010年9月17日晚,任庆常逃跑至广西南宁市后打电话到丰城市罗宾秀的娘家,与罗宾秀、罗全根取得联系,约定9月21日在北京市见面。当晚,罗宾秀、罗全根二人还按任庆常请求买了2张新手机卡准备交给傅仲祺,因未找到人便留为自用。9月20日,罗宾秀将情况告知其丈夫朱凌,要求共同帮助“落难”的任庆常,朱凌因准备去北京找工作和在罗宾秀要求下表示同意。罗宾秀、朱凌、罗全根三人于9月21日在北京市与任庆常见面,随后由朱凌带路住进了租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其妹家。在北京期间,朱凌在罗宾秀要求下二人找关系和律师以帮助任庆常,均没有取得结果。罗全根因有事返回丰城。在北京期间,罗宾秀提供伙食费,罗全根为任庆常提供衣服、烟。9月28日,朱凌、罗宾秀带任庆常藏匿在朱凌父亲的位于辽宁省凌源市的一栋空房子里,继续为其找关系,没有取得结果。10月5日,朱凌、罗宾秀二人回到北京找事做。11月初,朱凌在熊建媚要求下从北京返回凌源陪伴任庆常。11月5日朱凌和任庆常被凌源市公安机关抓获。 2011年8月30日,任庆常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等十一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建媚、傅仲祺、傅仲卿、邓国兴、罗新华、罗宾秀、朱凌、罗全根、张金华明知任庆常是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熊建媚、傅仲祺、傅仲卿、邓国兴、罗新华和被告人罗宾秀、朱凌、罗全根分别是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罗新华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华、邓国兴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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