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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获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1-10-17 09:45: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艳丽)   无视法律威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田亮拘役三个月。

    2010年4月6日,被告人田亮与许鸿飞在永修县人民法院调解下签订了《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永民一初字第170号],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田亮欠许鸿飞572600元、利息20000元,合计592600元,被告同意在2010年5月30日前归还220000元,余款372600元在2010年8月30日前还清。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未到期的款项全部申请执行。三、本案诉讼费11130元,减半收取5565元,原告同意承担2565元,被告同意承担3000元。该调解书于2010年4月6日生效。

    2010年5月30日之前,田亮未按照协议还款。同年6月1日许鸿飞向永修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2日,永修县人民法院向田亮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两日内履行给付还款义务,田亮拒不履行,且拒绝申报财产。同年6月13日,法院对田亮拒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行为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田亮当天还款20万元,法院遂于当日解除了对田亮的司法拘留。

    2010年9月27日,永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永法执字第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田亮在书香门第项目部工程款30万元及田亮在永修县吴城镇财政所工程款予以扣留,后田亮仅陆续还款99127元,尚欠许鸿飞29万余元未归还。

    另查明,田亮有通用别克轿车一辆,且其于2010年9月21日、10月29日、11月分三次从永丰垦殖场南山村领取了修公路的工程款共计6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亮家属于2011年9月8交给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许鸿飞案执行款15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亮对人民法院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田亮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归还部分欠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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