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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之路径
——以四川省某基层法院为样本的考察 作者:兰霞 发布时间:2011-09-07 15:12:05
提要: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人民法院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探索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购房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而建立的一个相互联动的威慑体系,是一项构建社会诚信的系统工程。中央各部委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构建一直非常重视,从2007年起,各级法院针对自身情况,建立了相应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本文作者从实践出发,以基层法院为视角,对现有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度剖析,从而探索一条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路径。本文作者以四川省某基层法院为考察样本,引发出个人对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一些思考,仅表个人观点,望各位读者多提良策。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人民法院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探索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工商登记、限制贷款、限制出境、限制购房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而建立的一个相互联动的威慑体系,是一项构建社会诚信的系统工程。[1]它的存在不仅对当事人起到了威慑作用,而且在全社会树立了法律权威,同时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执行联动威慑的有效运转即能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还能促进经济发展。因而从中央到地方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构建一直非常重视,从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就不断与各部委会签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相关文件,各级法院也针对自身情况,与相关单位建立了相应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本文作者从实践出发,以基层法院为视角,对现有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度剖析,从而探索一条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有效路径。 一、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所采取的通常方法和手段 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院裁判率相当高,自动履行的不超过30%,其余至少70%的生效裁判,要通过执行程序执行。当案件进入执行过程后,我国大多数基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的规定,采取执行措施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交付的财物;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 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2]以上九种方法和手段都离不开相关单位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协助。 二、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与相关单位协作(构建执行联动慑机制)所产生的相关问题 2010年某基层法院与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工作情况 (一)相关单位协助处理案件25件、标的78.6万元 (二)相关单位支持执行工作情况 (一)作者在对四川省某基层法院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注:2010年某基层法院与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工作情况),发现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大部分需要相关单位的配合。从统计的数据得知,该院2010年涉及相关单位协助办理的案件共计1613件2297次,平均一个案件就须相关单位协助办理1.4次。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干警到相关单位(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办理执行案件时,须具备“双证”(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据统计该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执行干警共8人,其中5人为近三年来招录的干警,没有执行公务证,故到相关单位办理案件的执行干警仅3人,以此计算全年每个执行干警到相关单位协助办理的案件共计538件766次。根据这些数据显示,基层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虽在工作上与相关单位进行会签文件,相互之间学习交流,使办案得到了支持。但从实践来看,这种方式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无形中增加了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的司法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给相关单位增加了工作量。 (二)就基层法院现有的设备和人员配制来看,人少案多是摆在大多数基层法院面前的首要问题; 2011年1至6月,某基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共计408件,办案干警8人,其中涉及到的被执行人有800余人,被执行单位有40余个,以此计算执行干警人均分案51个,面对的被执行人有100余人,被执行单位约5个,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包括被执行单位)的比例达到了约1:105。而在办理执行案件的实践中,即使现有的执行机制,对被执行人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面对众多有备而来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其反规避执行的手段层出不穷,使执行干警应接不暇,在办案时常有“心有余而力不从心”的感觉。 2010年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支持某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 一、党委、政府重视执行工作情况 二、人大、政协监督支持执行工作情况 (三)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单位,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非常重视,执行案件的妥善处理,涉及到地方的社会稳定,同时也牵连着当地的经济发展。从以上数据分析(注:2010年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支持某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党委、政府等机关单位在措施上,出台相应的文件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在经济上,设立年度执行求助专项资金作为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后盾。党委、政府出台加强或支持执行工作文件,为基层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提供了方便,但这些措施并未形成法律规定,无法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能起到较好的威慑作用,最终在根本上不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难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统一。[3] 三、针对基层法院在执行中现有的威慑机制所产生的问题,觅寻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之路径 近日,在人民法院报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被执行人云南省建水县化工总厂的法定代表人张国义找到昆明中院的执行法官,急匆匆地说:“我被你们的执行威慑网堵住了,出不了国了”。这是昆明中院去年底成功开通执行威慑网、建立起各部门统一联动的执行威慑机制以来,取得的又一实效。[4] 从以上这个案件来看,我们现在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执行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是针对实践中基层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所产生的问题来看,作者认为现在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收效不大,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下面作者就如何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谈一下自己的愚见,与读者一起探讨、分享。 (一)建立一个完善的执行联动威慑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形成全社会参与执行的大格局。 1、从200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全国法院范围内设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把法院的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但就现有情况来看,作者认为,该系统仅是针对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办理的过程及结果,涉及的范围过于狭小,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所起到的作用不大。应将该系统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此与公安户籍管理、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执行威慑信息系统。被执行人一旦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其买车、买房、贷款等,都无法进行或办理不了相应的登记、过户手续,让其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寸步难行。 2、通过信息交流互动的方式,法院把有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参加联动的单位通报,并通过联动单位的信息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取执行信息源。同时借助其它执法部门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受到必要限制,以此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在全社形成参与执行的大格局。 3、有了一个完善的执行联动威慑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可以将其在全国各级法院推广,实行全国联网。从基层法院执行干警开始培训,使每个执行干警都能操作该系统,在办理执行案件时,无须亲自到相关协助单位办理相应的协助手续,只须在网络上与各单位交流,便可立即锁定被执行的财产及行踪。这不仅可以大大的降低司法成本,同时也减轻了各协助单位的工作量,让“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包括被执行单位)1:105的比例”不再成为执行干警办案的压力,可以有效的解决现在基层法院人多案少的实际困难,从而达到高效结案。 4、当然,再完善的系统都会有一定的负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因执行案件情况一旦上网,会给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的名誉、商业信誉等带来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法院的执行干警要做到细致、谨慎,对一些可能给地方经济及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的被执行人,如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特困企业及涉及他人隐私的,要进行有选择的公布。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案件删除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一旦履行及时就应当立即删除,以挽回社会影响。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逐步法律化。 作者认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完善重点在立法方面,当前急需一部完善的单行执行法律,将其脱离出民事诉讼法,最好能将司法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纳入法律之中,使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具体来讲,作者认为在制订相关执行法律时,除了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建立以下制度: 1、执行悬赏(公告、举报)制度。如果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毁损、变卖被执行财产或者是故意躲藏或逃避执行等行为,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被执行人的态度、行为性质的恶劣程度,在全社会对被执行人实行执行悬赏(公告、举报)制度。在执行悬赏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法院先行支付,待案件办结时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抑制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从而加大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让其承受更昂贵的费用,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或最大限度地履行义务。 2、公开曝光制度。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视其情节,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执行人的名单进行公布。从实践情况分析,除在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相应义务的,其他均可认定为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态度、履行能力等情况,分成不同级别,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人或虽暂无履行能力但态度恶劣的被执行人,按级别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定期曝光,让其寸步难行。对当事人的信誉按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分成不同等级,并进行信誉评审,按其等级分别在互联网、广播电视电台、新闻媒体等媒介上公布,以最大限度地孤立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增加其心理负担。 3、限制被执行人欠债高消费制度。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将有关名单在全社会公布,同时可以视情况将其名单发放于各相关机构和娱乐场所,限制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得在宾馆、歌舞厅、夜总会、娱乐城等高档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买高档服装、化妆品、首饰、家用电器等高档生活用品,不得出境或外出度假,不得对办公场所进行豪华装修,购置高档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不得出境等。若有关机构和娱乐场所有违法接待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情况,一经发现,人民法院则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给予高额处罚,使之不愿也不敢接待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4、限制开立新银行账号、银行贷款、购买保险和买卖股票制度。金融与公民的生活密不可分,限制被执行人开立新银行账号、限制被执行人贷款、购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购买的保险以外的保险、限制被执行人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必将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能督促其提高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5] 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程度的建立限制出境制度、实行离开住所地报告制度、督促执行制度等等。事实证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被执行人(被执行单位)规避执行的手段不断更新,如果仅仅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单位的支持,执行联动威慑机构还不够完善;现阶段急需一部强有力的单行执行法律来支持执行联动威慑工作的开展,从而在全社会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威慑作用。 (三)加大对内对外宣传,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全国进行推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执行联动威慑工作的开展更加给力。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不仅要开展,更要在全国形成氛围,针对当前“执行难”的问题,作为开展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则更应该加大宣传,多多交流,互传经验,补其不足,扬其长处。对此,作者认为,要使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又快又好的推广,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对内创建“全国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交流平台”。在现今的高科技时代,全国人民法院可以就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单创一个交流平台,让各级人民法院将其好的经验通过平台直接进行交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各级法院可以将自己好的经验传到交流平台上,供其他法院借鉴,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实行跟帖,让全国法院的执行干警展开集体大讨论。当然,必须对交流的内容进行保护,不得出现泄密的情况,故该内容可以通过内部网站进行,仅供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使用,同时可对每一位执行干警开展保密工作教育。 2、对外创设“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专刊”,加大外部宣传力度。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要限制被执行人的自由,使其自觉的履行义务,其针对的仅是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要使被执行人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产生戒心,让其自觉履行义务,就应当加大对外的宣传力度,将执行过程中公开曝光、公开悬赏等典型案件,在全国各大报纸、电视节目中推出,并形成专门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专刊”。让其在全社会中起到威慑作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开展,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不行的,仅靠某个法院力挺支持也是不行的,它需要全国各级法院及全国各级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支持。法治国家不仅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秩序的良好,更重要的是群众对法律信仰的虔诚和法律素养的良好,后者应该是前者的源泉和基础。[6]所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要使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目的真正的得到实现,则应该通过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使人民群众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 结语: 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开展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以来,各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中都提出了一些观点,本文作者从基层人民法院出发,就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希望与大家交流,共同探索出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路径,使其在执行工作中发挥最大的作用。作者深知这条路任重而道远,但作者相信,只要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地完善和运用好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从实际出发,“执行难”在今后的工作中就不再是问题。 注释: [1]庞新贤:《论我国民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第3页。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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