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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动外联”让社会矛盾悄悄化解
——人民法院能动创新社会管理、多元化解社会矛盾之路径选择 作者:钱文清 发布时间:2011-09-06 11:39:54
摘要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前所未有,各种利益矛盾以多发高发频发态势凸显,社会对于司法机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更加迫切和明显。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必须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调整司法理念,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工作,创新“内动外联”的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审判体制与机制,积极回应社会需要。 关键词:社会管理 矛盾化解 多元 创新 内动外联 引言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新的伟大实践,也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战略任务。当前,随着我国社会转型与变革进程不断深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现出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人民法院日益成为吸纳并解决矛盾冲突的主导性机构。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不相适应,人民法院应主动作为,调整司法理念,积极回应社会需要,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新时期,如何根据社会转型时期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界定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如何构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审判体制与机制,更好地彰显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如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开展,是当前人民法院需要深入思考和应对的问题,本文的探讨即立足于此。 一、社会矛盾化解是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 首先,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有效方式。 一般认为,狭义上的社会管理是政府的行政职能,与司法权似乎没有多大关系。然而从宏观层面上讲,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法律实现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司法权的国家公权力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超然于政治、党派和社会生活。恰恰相反,它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国家和社会管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王胜俊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因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伟大进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有所作为而且责无旁贷。①但是,人民法院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分寸,即有所为有所不为。 其次,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核心任务,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意。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司法权源于纠纷,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争端、化解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理论探索和审判实践经验充分证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司法工作的首要价值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处理的终局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判断事实,适用法律,从而化解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是法院最基本、最直接的角色定位,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核心所在。王胜俊曾指出,要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二、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应走出一条多元创新之路。 多元,是指在同一事物内,包含多种不同的元素。创新,bring forth new ideas,意有创造、更新、改变的含义,是推动民族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前所未有,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利益矛盾以多发高发频发态势凸显,社会对于司法机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更加迫切和明显。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必须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调整司法理念,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工作,创新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审判体制与机制,积极回应社会需要。 近年来,乐平法院致力于推进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机制,能动司法、主动作为、内外兼施,探索出了一条“内动外联”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动化解社会矛盾之路,收到不错的社会效果。在此,我结合本院具体工作实践,就创新法院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进路谈几点认识。 (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首先要“内动”,即对内能动司法,创新审判管理机制。 “内动”,是指人民法院对内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创新审判管理机制,改进自身工作,一是要努力把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彻底消除纠纷隐患作为社会评价司法的最高标准;二是司法应当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更加主动地发现、预防、解决纠纷;三是只要是有助于预防、化解纠纷的工作,法院都要积极去做,包括积极开展调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提供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献计献策等;②四是要重视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而不仅仅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在所有国家,都是司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该强调社会效果。③ 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不断选择与平衡的动态体系,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凸显出许多内生的矛盾,这就要求纠纷解决机制要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进行不断的选择与平衡,以克服单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同时发挥各自的优点。④为此,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调处机制。 1、变被动为主动,建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把好矛盾化解的关口。 2、察民情、听民声,建立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助推社会矛盾化解。 察民情、知民意、听民声,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建立畅通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有助于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工作,弥补司法审判的制度漏洞,使司法更透明、更贴近民众、获得更多依赖与支持。为此,乐平法院通过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工厂、进学校等“五进”活动,经常性的调查走访社会民众;通过设立信访举报电话、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发放征询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询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通过建立判后答疑机制、案件回访机制,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通过定期举办法制讲座、法律咨询及送法进社区等活动,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及对法院司法的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助推社会矛盾的和谐化解。 3、多调少判,建立和谐司法机制,让社会矛盾静悄悄地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和谐司法作为一种司法权运行的理想状态,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思想。实现和谐司法,要求改变照搬法条、一判了之的工作方法,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贯穿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中,用足用好调解手段,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不断巩固、发展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⑥乐平法院坚持“多调少判”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调解经验,创新调解方式,提高调解艺术,使诉讼调解成为沟通法官与当事人的连心桥。总体可概括为“梳理、勾通、平衡、调解”四步曲,第一步梳理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第二步和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的主观心态;第三步找准案件的利益平衡点;第四步,最佳时机切入调解。另外,还针对城市、农村不同地区,结合当地风俗,总结符合当地特点的调解方法;对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等不宜判决的新类型案件,尽量寻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以调解方式平息纠纷;对无法同时到法院开庭的当事人推出“远程调解”、“网络视频调解”,以拓展法院的调解空间。此外,我院还建立了调解率考评机制,将每个业务庭、每个办案法官的案件调解率建立台账,定期通报,作为衡量法官个人业绩指标,综合纳入考评体系。近几年来,我院切实贯彻“全员、全程、全面调解”原则,综合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手段,以最快捷、最简便、成本最低的方式协商处理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民事案件调解率逐年上升,近五年人民法庭调解率均在80%以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社会公信度不断提高,并涌现出了以“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法官”俞坚敏,“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全省法院调解能手”、“全省优秀法官”左斌,“全省优秀法庭”众埠法庭为代表的众多优秀法官和先进集体。《中国新闻》、《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江西法院网》等先后对我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成绩进行了大幅报道,引起了较大反响。 4、传承“马锡五精神”,建立柔性司法机制,弹性化解社会矛盾。 柔性司法机制要求法官在法律规则空间内,根据具体案件的要求,充分考虑涉诉纠纷形成的特殊背景,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合理适度地采取司法措施,最终促成纠纷的解决。⑦可以说,柔性司法是法院为克服当前法律与时刻变化的社会结构不相适应的矛盾,提出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弹性司法理念,是强调坚持法律原则的同时,不妨碍个案变通处理的“实用的道德主义”⑧,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扬和传承,是人民司法理性实践的回归。乐平法院针对社会矛盾多发频发状况,因时因地制宜,制定了一套灵活实用的柔性司法机制,如:针对案件不同性质,繁简分流,分类处理,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一般民事案件,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由专职法官进行诉前调解,力促和解协议的达成;开展柜台式、一站式服务,简化诉讼手续,减少案件流转环节;对路途遥远的当事人,采用电话、邮寄、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减少群众诉累;推进巡回审判,在乡镇设立巡回办案点,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法官进村入户,就地立案、调解、开庭、宣判,方便了群众,也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在巡回审判点设置宣传栏,印发便民联系卡;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简单套用法条,注重寻找法律与情理的结合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移风易俗,教化民众;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对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保护等案件的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救助。我院自2009年以来已对18人发放了85960元执行救助基金,凸显了司法的人民性。乐平法院的柔性司法机制是结合审判实践能动司法的体现,也是弹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理性选择。 5、“十个率三个一”,健全审判质效考核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 自去年开始,我院建立了以结案率、调解撤诉率、上诉率、改判率等“十个率”为标准的审判质效考核机制,抓住审判的各个环节,全面量化考评案件数量与质量。同时,我院坚持每月一次结案情况通报、每季度一次部门及法官间“十率排名”、第年一次总结表彰先进“三个一”制度,引导法官快结案、办好案、力争调撤率,提高了案件审判质效,保证了社会矛盾的及时有效化解。 6、超前谋划,完善调查研究工作机制,推动矛盾纠纷解决。 要想赢得司法主动,必须调研先行。乐平法院通过调查研究工作,未雨绸缪,对司法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矛盾纠纷问题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提前谋划和应对,促进了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如确立了党组成员带头抓调研,领导干部积极参与调研的工作机制,将调研工作成绩与法官晋职、晋级挂钩,加大对优秀调研成果的表彰力度;制定了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制度,定期组织干警针对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集中研讨,使我院牢牢把握了审判工作的主动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还要加强“外联”,联合一切社会力量,搭建好多元化的矛盾化解平台。 社会矛盾化解是一项全局性工程,如果过度依赖司法途径解决,往往“治标”不“治本”,而且容易陷入案件积压的困局。人民法院应认识到司法在矛盾化解中的局限性,联合社会外界力量,搭建起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平台,实现矛盾化解机制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迈进。当前,我国虽已建立一个以诉讼为核心、包括仲裁、行政处理、人民调解在内的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未能形成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相互支持、共同作用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导致各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未能在实际纠纷解决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⑨为此,乐平法院结合实际,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这一视角做出了许多有益探索,收到不错的社会效果。 1、形成矛盾多元化解的社会共识。 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诉讼并非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唯一途径,让群众对非诉解纷方式及其优势有深入了解,从而更加理性地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2、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建立矛盾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在司法中要更多地关注和整合诸如亲友调解、村委会调解、居委会调解及其他民间纠纷调解等传统渊源深厚、广为民众接受的纠纷解决方式,更多地整合协商、沟通、合作等纠纷解决观念,更多地包容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各种民本资源。⑩乐平法院根据不同纠纷的特点,充分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等非诉讼调解的职能优势,对单纯依靠法院不利于彻底解决的纠纷,积极实行邀请或委托调解,把他们的调解工作优势转换为法院的工作优势,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具体到工作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争取当地基层党委政府支持。对一些矛盾争议大,积怨深,以及群体性、突发性、社会影响大的纠纷,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由各层次、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解决。 第二,“走出去,请进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坚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化解各种矛盾。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力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⑾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因其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不伤和气、便民利民等特点,群众基础深厚,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乐平法院积极拓展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渠道,采取“走出去”的方法,建立法官联系制度,定期走访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近五年以来共培训人民调解员1500多人次,印发法庭、人民调解员联系卡760余张;采取“请进来”的方式,选择典型案件邀请调解人员现场旁听、观摩调解,有效提高调解人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此外,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有问题可随时向法官咨询,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道德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和延伸。乐平法院指导下的民间调解组织中,有一个“里程碑”式的特殊组织——“道德法庭”,它倡导以和为贵的道德风尚,聘请了在当地德高望重、热心公益、处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担任“道德法官”,用法理教育人,用真情感动人,依据法律法规、乡规民约、道德伦理等,自主、自治、协商调处民间矛盾纠纷,以“最便民、最快捷、不收费、不结怨”的独特优势,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信任。不少群众产生纠纷后,主动找“法庭”处理,使大量矛盾纠纷在进入行政、司法渠道之前得到及时化解。近几年来,“道德法庭”在法院指导下成功化解了其“受理”的98%以上的案件,避免了矛盾激化升级。《人民法院报》四版头条、《中国法院网》分别对“道德法庭”的工作纪实进行了长篇报道。 第四,建立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制度。由法院聘请辖区内威望高、社会经验丰富、熟悉乡土人情的贤达人士,作为特邀调解员,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利用他们特有的优势和说服力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3、“三点三线”,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无缝衔接。 实践中我们认识到,社会矛盾化解不能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而应当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综合体系。这一过程中,法院必须发挥能动作用,重新整合社会矛盾化解的各方资源,充分发挥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各自优势,努力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整体合力,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的调解工作网络,引导和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化解方式的有效衔接。乐平法院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化解机制的衔接工作中,探索出了一套“三点三线”的工作模式。 “三点”:即(1)把先行引导作为衔接联动的切入点。通过在乡镇、街道设立法官联系点,和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加强与基层“综治中心”的联系,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等矛盾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依法引导当事人先行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诉外方式不能解决的纠纷或必须由法院受理的案件,经过基层调解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登记梳理后,及时分流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2)把三调联动作为衔接联动的着力点。乐平市人口密,面积广,纠纷多,社情复杂,维稳任务比较重。为此,乐平法院大力推进三调联动机制,形成衔接配套、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同时,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确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联席会议制度及对接程序、工作流程,协调解决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矛盾纠纷,既发挥了各类调解组织的独特优势,又弥补了各自的不足,改变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弹各调、各吹各号”的状况,形成了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最大限度降低诉讼的对抗性,促进人民内部的团结,有效地防止了多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安定与和谐。(3)把司法确认作为衔接机制的保障点。由于非诉讼调解协议的非强制性,往往得不到群众的自觉履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乐平法院通过对非诉讼调解协议的审查,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制定了一套规范不同调解方式在衔接中的程序性规则,规范对经过诉讼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经过诉讼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赋予其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 “三线”,指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为第一道防线,司法调解为第二道防线,司法裁判为第三道防线。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尽量劝导、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进行化解;对调解不成或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调解平息纷争;对层层过滤后仍尖锐复杂、不可调和的矛盾纠纷,才通过司法裁判辩明是非。三道防线层层把关设防,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纵深布局。 结语 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黄金发展期”,也进入了“矛盾凸显期”。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大量情况较为复杂的社会矛盾。评判一个社会稳定与否,不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范围内。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首要任务。实践证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路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从根本上预防与化解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重大实践。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司法机制,该项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指导理论还显薄弱,实践也需要进一步深化和丰富,尤其是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这些都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和现实课题。我相信,本次论坛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畅所欲言,深入研讨,一定能取得丰硕的成果。 参考文献: ①沈德咏,《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载《当代中国能动司法》20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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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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