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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中当事人拖延诉讼现状调研
作者:王帅 尹海萍   发布时间:2011-08-23 09:56:16


    在民商事审判中,部分当事人为争取时间转移财产或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调解协议等,采取多种方式恶意拖延诉讼,影响了审判效率,增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诉累,导致部分案件长期未结,甚至导致裁判结果无法得到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利用证据拖延诉讼。表现在通过伪造证据材料,增加案件复杂程度,另一方当事人会对伪造的证据材料申请法院查证或申请鉴定,从而拖延诉讼时间;或者实施证据突袭,在一次开庭中不提出所有的证据,后又以发现新证据为理由要求法院多次开庭;或者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材料如签字、盖章等,明知其真实性,但故意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鉴定等等。

  二是利用虚假调解拖延诉讼。一些当事人故意表现出虚假的调解意向并申请庭外调解,但以需要时间磋商细节或筹措资金为借口,经过很长时间仍不与对方达成合意,或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又反悔等,恶意拖延诉讼,规避审限,延迟履约时间。

  三是就明知不能获得支持的事由或明知不存在的事实提出各种申请,从而拖延诉讼。例如,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待法院作出驳回异议裁定后又提起上诉;或者向法院提出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申请,但事实上该证据并不存在;或者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为理由要求法院追加第三人,但实际上并未涉及案外人利益等。

  四是以变更诉请或名称等手段拖延诉讼。例如被告在开庭时提出反诉申请,又在之后的诉讼中不断变更诉讼请求,而对方当事人可能根据情况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从而使案件不能一次开庭审结。此外,在诉讼主体为法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恶意不断变更法人名称,需到工商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并变更被告,从而拖延诉讼。

  对此,昌平区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法官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对于存在伪造重要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提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法官加大对虚假调解的识别力度,对部分当事人恶意调解拖延诉讼的,要及时依法判决,阻止其实现不正当目的;三是法官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各类申请,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鉴定,就当事人对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优先移转上诉材料,向上级法院汇报驳回理由,有助于上级法院及早对上诉材料作出处理;四是法官加强宣传教育与诉讼风险提示,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以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时间限制等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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