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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市场现纠纷 “点击量”真假难辨
作者:汤民华 程珊珊 发布时间:2011-08-22 08:55:36
“点击量”是网络广告市场的“生命线”。如今很多公司为了推广其产品和服务,不惜花重金委托广告公司发布网络广告,以期获得高点击量。想图公司委托天创公司实施其产品网络广告推广计划,在相关广告媒介上发布广告,后想图公司以天创公司存在虚构点击量为由拒付广告费用。天创公司不得已将想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已投放广告的广告费用及利息。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想图公司须支付天创公司报酬及利息共计142722.18元。
天创公司诉称,2010年5月6日,天创公司与想图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天创公司为想图公司在相关广告媒介上发布广告,刊登期限为2010年5月6日至2010年7月14日,合同总金额为90万元;想图公司应当于广告投放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告费用的35%即31.5万元,第一个5周广告结束投放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告费用的15%即13.5万元。2010年6月9日,第一个5周广告投放结束,想图公司以广告执行效果不佳为由拒付15%的广告费用13.5万元,并终止第二个5周广告投放计划。天创公司曾多次催讨广告款,并出具正式书面催款函件,想图公司明确表示拒付,并拖欠至今,故天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想图公司支付广告款13.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402元。 想图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想图公司依据点击量支付广告费用。想图公司表示之所以未依合同约定给付第二笔报酬13.5万元,是因为天创公司存在虚构点击量的情况,因此不同意支付广告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想图公司虽认为天创公司存在虚假点击情况,但未充分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想图公司应于广告投放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告费用的35%,共计31.5万元,第一个5周广告结束投放后的7个工作日内依点击量支付广告费用的15%,共计13.5万元。现天创公司已经依约投放广告,并提交了点击量监测的相关数据证明其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点击量,但想图公司并未于第一个5周广告结束投放后的7个工作日(即2010年6月19日)内支付第二期报酬13.5万元,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立即付清所欠款项并支付利息损失。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醒: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想图公司虽主张天创公司存在虚构点击量的情况,但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这也正是其败诉的根本原因。据此,法官提醒,在网络广告市场环境下,基于网络虚拟性以及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等特点,当事人更要加强其搜集、提交证据的意识,对即有证据要采取多元化形式予以保护,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法院,以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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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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