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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农民贩毒领刑5年 辩称毒品量应以纯度计算
发布时间:2011-08-19 11:11: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农民谭宝珠,既贩卖毒品罪又非法持有毒品,虽然他对持有毒品的纯度有异议,但法律规定对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谭宝珠犯贩卖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40岁的谭宝珠2003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

    2010年10月29日晚9时许,吸毒人员潘安和蓝绍飞打电话给谭宝珠要购买一小包毒品海洛因来吸食,谭宝珠叫潘安和蓝绍飞到其家中来拿。谭宝珠在其家中将一包净重0.5克的毒品卖给潘安和蓝绍飞,获款150元。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潘安身上缴获一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

    在公安人员对谭宝珠审讯过程中,谭宝珠交代其从高岭镇购买20克毒品海洛因,将葡萄糖粉掺入毒品海洛因进行搅拌,后用液压千斤顶压成圆饼状,再进行分包存放。公安民警便从其租房内搜缴得七颗块状毒品海洛因疑似物72.2克。经鉴定,从谭宝珠租房内扣押得的块状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和潘安身上扣押得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毒品海洛因。

    2011年7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上,被告人谭宝珠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异议,认为其所持有的毒品数量与公诉机关指控不一致。其辩称从高岭镇购买20克毒品,回来后掺入葡萄糖粉才有72.2克,应以20克对其定罪。同时要求对谭宝珠非法持有毒品含量作出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宝珠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0.5克,同时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72.2克,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谭宝珠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谭宝珠所持有的毒品数量与公诉机关指控不一致,并辩称被告人谭宝珠从高岭镇购买20克毒品,回来后掺入葡萄糖粉才有72.2克,应以20克对其定罪。同时要求对被告人谭宝珠非法持有毒品含量做出鉴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故法院不采纳被告人谭宝珠及其辩护人的辩解。

    法院指出,被告人谭宝珠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非法持有毒品罪行的情况下,供述其的租房还有毒品,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宝珠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宝珠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综观本案,对被告人谭宝珠贩卖毒品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罪,有自首情节并考虑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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