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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心三个孩子被拐 莽汉刀砍前妻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17 14:18: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九渡乡一偏僻山村农民蓝绍宁,与妻子离婚后,其3个子女思念母亲心切,悄悄离家看望母亲,蓝绍宁得知后疑心前妻潘月美想拐走孩子,竟迁怒于前妻,将其砍伤。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蓝绍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蓝绍宁与潘月美于1991年结婚,后育有4个子女。2008年12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子女均随蓝绍宁生活。3个较小的子女在家思念母亲心切,非常想去看望母亲,但蓝绍宁与前妻存有恩怨,不许孩子们去看望母亲。2011年4月23日凌晨3时许,蓝绍宁的三个孩子未告诉家人悄悄离家前往母亲潘月美的娘家。当日早上,在外地打工的蓝绍宁接到电话得知此情况后非常愤怒,认为子女未经其同意便私自“离家”,一定与前妻的“教唆”有关。怀疑其前妻潘月美想“拐走孩子”,因而对潘月美心生怨气。当日早上,蓝绍宁便从广西合山市匆匆赶回老家九渡乡,意图教训潘月美。当日14时许,蓝绍宁搭乘其弟的摩托车经过九经村宜当队加喊坳口时,发现潘月美和三个子女等人正坐在坳口的一户人家门口,性格暴躁的蓝绍宁上去对潘月美破口大骂,盛怒之下拿出一把事先准备的尖刀将潘月美的左手臂砍了两次。3个子女见潘月美被砍伤,跪地恳求蓝绍宁住手,蓝绍宁才愤然离去。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潘月美的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蓝绍宁电话报案并归案。2011年4月24日,蓝绍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都安县警方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1年8月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蓝绍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蓝绍宁于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蓝绍宁在诉讼过程中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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