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乔子轩)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收到了一份来自重庆市城乡建委的司法建议复函,复函除告知会限制被执行人在其财产查封期间的投标资格外,还与该院形成共识,联合建立建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交换和相关处罚文件的传送机制,给规避执行的建筑企业戴上“紧箍咒”。
据了解,2008年8月,重庆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与重庆市同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昌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同昌公司共向荣泰公司供应了价值230多万元的钢材,荣泰公司收货后并没有依约如期付款。后因荣泰公司未足额支付约定款项,同昌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同昌公司获得胜诉,可荣泰公司并未就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今年6月,重庆二中院依法对荣泰公司所有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但经查,该处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鉴于此种情况,该院向重庆市城乡建委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对荣泰公司依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该公司市场信用档案或诚信综合评价,并在建设工程招标中慎重审查该公司的招标资格,并将此种情况通报辖区相关单位。不久,重庆市城乡建委对该司法建议作出上述复函。
今年以来,重庆二中院加强内外联动,不断完善与金融、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竭力破解执行难。今年1-6月,该院已结执行案件51件,实际执行率达82.35%,兑现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