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因素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提早解除、撤销之诉
作者:李丕赋 叶晓   发布时间:2011-08-10 09:14:18


    2010年7月至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审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41件,其中93%的案件系被特许人诉讼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情形,且58%的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不到三个月,最短的仅六天,被特许人即诉讼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该院认为,三方面的因素导致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伊始即诉讼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

    一是特许人大量低级的不诚信行为客观存在。集中表现为合同签订前,特许人虚假陈述企业规模、品牌价值、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状况;签订合同时,特许人隐瞒同一区域内已存在其他被特许人的情况;合同履行时,特许人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签订前被特许人现场查看的样品不符,质次价高。这些不诚信行为在被特许人实际经营过程中很快即暴露无遗,导致双方合同签订较短时间内被特许人即要求终止合作。

    二是被特许人选择特许经营项目的随意性大。约33.3%的案件中,被特许人选择加入某一具体特许经营体系时并未有明确的创业规划和意向,也未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必要的前期考察和调研,通常是看到相关推广广告后即匆忙投资加盟,待合同实际履行过程时,投资项目与当地市场不吻合的情形迅速显现,使被特许人较快意识到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希望尽快终止合作,减少经济损失。

    三是部分被特许人经济基础薄弱,抗风险能力差。实践中,部分被特许人为农民、下岗工人等个体创业人员,其经济实力一般、甚至较弱,他们急切希望通过特许经营项目改善经济状况,但由于特许经营本身需要较大的前期投入,同时短期内又无法获利甚至出现亏损,造成部分被特许人因无法持续性地投入资金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形,并最终丧失经营信心,希望尽快终止合同,收回加盟费。

    针对上述情形,该院积极采取四项措施应对:一是对以欺诈敛财为目的特许经营合同,坚决依法予以撤销或解除,同时向特许经营行业的主管部门及时通报违法特许经营商,并建议对其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严厉打击违法特许经营行为;二是主动加强与特许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存在的风险点和漏洞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不断加大对特许经营行业的监管力度,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三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加大调解力度,确保在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做好对弱势群体加盟商基本利益的必要保护和有效协调;四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向群众普及特许经营行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群众投资特许经营项目的风险意识,引导其合理规划投资行为,谨慎选择创业途径,减少因其不理性投资而引发的诉讼纠纷。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