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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构建诉讼诚信体系为抓手 推进法院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孙梅梅 发布时间:2011-08-05 10:25:14
提要: 人民法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和方法更多的依赖于积极主动发挥自身职能作用而对社会产生影响。服务经济建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是新时期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总体要求,但在社会诚信体系严重缺失的今天,法院要更好的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就要不断推陈出新,逐步探索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新路径。就笔者来看,构建诉讼诚信体系便是法院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不二选择。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这是人民法院的立身之本,守土之责。只有坚持公正高效地审执好每一起案件,依法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有效化解矛盾,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立足点和工作基础,审判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多元的特点。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活动仍猖獗嚣张;食品安全问题触目惊心,老百姓“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里没数”。作为纠纷解决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十分艰巨,单纯依靠法律强制性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同时,当事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信用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在诉讼中引入社会诚信机制,建立诉讼诚信体系,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约作用,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诚信诉讼,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缓解审判工作压力,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情况下,构建诉讼诚信体系成为缓解司法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诉讼诚信体系的现状如何?诉讼诚信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有何关联?法院如何进行诉讼诚信体系建设?诉讼诚信体系在法院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价值何在?笔者在本文中试图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诉讼 诚信体系 社会管理创新 一、诉讼诚信体系理念的提出 (一)立足法院工作看社会的诚信状况 社会生活的每一类激烈矛盾,几乎最终都会反映到法院。诚信缺失的情况也同样反映到了各级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当前,有些当事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信用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工作的开展。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有的当事人通过到处上访,给法官施压;有的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活动不配合,甚至提供伪证、假证,给法官查明案件真相制造障碍;有的当事人案件一进门,就企图利用各种不正当关系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等,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带来了阻碍和压力。具体举例来说,如经济交往中的违约行为,故意拖欠工人工资,转移财产到逃避执行的行为,诉讼中的证据造假行为,甚至发展到虚假诉讼,特别是对于执行工作中遇到的“老赖”。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司法带来了不小压力,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还在于重建诚信体系,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诉讼诚信的缺失不仅是司法权威和司法事业发展的毒瘤,也会损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人民法院虽然不是社会诚信监管部门,但并非无所作为。法院主动进行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既符合中央关于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部署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化解执行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对此,山东潍坊法院首先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资源整合最有效的规范手段,司法结构就是社会资源整合最适当的组织工具。法律的实现和法制的统一要求有一个高度组织化的机构体系;高度组织化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律的实现和法制的统一,从而能够发挥较突出的社会整合功能。因此,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对诉讼参与人失信行为进行双重规制,增强民众守法守信观念,进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成为加强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二)诉讼诚信体系的内涵 博登海默指出:“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戒和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为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性安排。使用强制性裁制的需要愈少,法律也就更好地实现了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这些作用的发挥,必须引入诸如诚信等道德因素,为实现法的教育、引导功能提供便利。 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诉讼诚信体系”的主体是各级法院。综合分析各种观点,笔者认为可以将其作出如下定义:诉讼诚信体系是指法院以执行环节为枢纽,以诉讼、执行程序中掌握的诚信信息为基础,主动在法院内外广泛收集、整理、分析、运用涉及诉讼当事人、被执行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起完备的诉讼诚信信息库。在此基础上,以诉讼诚信调度中心为平台,对外加强与社会征信体系的对接,对内向立案、审判、信访等各环节延伸,对上进行信息传输,从而实现诚信信息交换的内外、上下良性循环,最终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诉讼诚信建设与法制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一)诉讼诚信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加快建设诉讼诚信体系,应当以法制为基础。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无论在过去或是现在亦或是未来,诚信对于建设人类社会文明都是极为重要的。从“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到“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从“曾子杀猪示信”到“季布一诺千金”,诚实守信可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由于我国近代商品经济发育不充分,过去又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企业的生产、交易,银行的信贷全都按国家计划进行,单一的产权制度模糊了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传统的信用文化有所弱化。因此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从实际情况考虑,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经验,构建以《信用基本法》为龙头,由多部配套和相邻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的信用法律体系。 法治的实现和完善有赖于诉讼诚信机制的建立,诚信是法治的重要内涵。总体来说,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比如诉讼参与人的诚信问题不容忽视。当前在诉讼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或是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法官办案,或是通过到处上访,给法官施压;有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却仍然可以进行贷款、开办公司、买车购房等活动,在诉讼中的失信行为似乎对其不产生任何制约。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也给审判执行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法院要在执法办案中找到法律与道德的最佳结合点,对失信诉讼参与人进行理与法的双重约束。 (二)诉讼诚信建设与社会管理的关系 构建诉讼诚信体系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其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筹管理;在狭义上仅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权力部门授权对不能划归已有经济、政治和文化部门管理的公共事务进行的专门管理。法院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 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化,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化特征日益显现,社会管理模式也要创新发展。人民法院工作要与时俱进,就必须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彰显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功能。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当前人民法院强化司法的管理职能,有效整合审判资源,使用审判权协调、平衡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依法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辟了新的渠道。正确把握人民法院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找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与路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针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诸多诚信缺失的现状,构建诚信体系成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诉讼诚信体系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组成部分,因其诉讼主体广泛、诚信信息收集方便等特性,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应引起足够重视。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对守信者进行鼓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可以督促民众自觉遵守基本社会道德和行为准则,从而节省社会管理成本,提升社会管理效能。 正如芝加哥大学爱波斯坦教授所说:“只有法治对于一个理想的社会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注重德性建设。”构建诉讼诚信体系,正是实现法律与道德对接的有效方式。 三、构建诉讼诚信体系的路径 (一)狠抓基础,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在诉讼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行使管理、指导、监督职能,集中汇集、分析、运用诉讼各环节流转下来的诚信信息,把握好诉讼诚信信息的流转节点,实现紧密衔接,保证体系有序运转。为确保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做到机构人员、办公经费、工作制度等问题的落实,为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保障。 一是落实机构人员。透明高效的组织领导是诉讼诚信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整体推进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成立诉讼诚信调度中心,负责诉讼诚信工作的日常管理、征信网络的调度监督、内外信息的对接查询及其他相关事宜,实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度。各业务庭室均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案件流转至本庭室时的信息采集、录入、统计、查询等工作,并与执行征信调度中心实时衔接对接。 二是保障办公经费。成立诉讼诚信调度中心,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能够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确保支持诉讼诚信档案、诉讼诚信评价体系、诉讼诚信风险防范机制和诉讼诚信信息平台等的建立完善,为体系建设夯实物质基础。 三是完善工作制度。为保障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诉讼诚信调度中心运行操作规程、诉讼诚信评级暂行办法,厘清工作流程,明确中心职责和诉讼诚信等级标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要成立诉讼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作小组,指导推进有关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运行机制和惩戒机制,确保诉讼诚信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始终坚持把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促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高度重视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先后六次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制定下发了《寒亭区人民法院关于成立诉讼诚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全院诉讼诚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从宏观上指导、监督和检查诉讼诚信工作开展。 二是责任分工到位。为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将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量化细分,明确工作任务的目标要求,按性质将责任落实到庭、落实到人,坚持以岗定责、以责促效、相互促进、注重实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是舆论宣传到位。坚持把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点宣传内容,不断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征信系统等多种渠道,切实提高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社会认知度,推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夯实深化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舆论基础。 (三)坚持内外联动,积极促进和谐共赢 坚持把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注重协调各相关部门广泛参与,密切配合,内外联动,推动诉讼诚信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一是促进内部良性循环。立案、审判、信访、技术室等部门按照自身不同职能,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及时收集诉讼诚信信息,并与诉讼诚信调度中心保持网络畅通,进行信息实时衔接,保证诉讼诚信信息的及时查询、反馈,实现内部各庭室之间的互通有无,信息交互。 二是激活内外多方合力。对外与公安、工商、金融、国土等部门会签文件,达成协作共识,建立联动机制,完成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双向流动,达到共享共赢的目的。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联动部门及时掌控其失信情况,有效限制其融资、投资、出境等行为。 三是实现上下渠道畅通。建立与上级法院诉讼诚信体系相对接的子系统,对本院诉讼诚信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和筛选,为诉讼诚信信息及时录入上级法院信息库做好准备,最终实现与上级法院诉讼诚信信息库的全面对接和共享。 (四)加强督促考核,保证收到实效 阶段性的督促检查,是诉讼诚信体系健康发展的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督导检查,并把督查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畴。对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大力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领导不到位,机制不健全,工作不主动,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把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纳入年终工作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构建诚信体系的多维价值 从诉讼诚信体系的价值来看,虽然最初提出是受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启发,但是其意义并不局限于此。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对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提升司法管理水平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路径。加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可以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对守信者进行鼓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督促民众自觉遵守基本社会道德和行为准则。民众在自觉守法守信的前提下,社会秩序更加和谐有序,社会管理主体管理社会的成本将会大大降低,社会管理效能将得到有效提升。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法院披露的相关诚信信息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 二是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新方法。诉讼诚信体系与社会征信体系的相容对接,一方面可以使法院更加方便地通过金融机构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来掌握其财产状况,找到财产执行线索;另一方面可以使那些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诉讼失信者,为失信行为记录产生的代价所逼,主动履行法院裁判,从而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兑现。此外,通过诉讼诚信提示、承诺以及对失信者的有效惩戒,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意识到不诚信参与诉讼的不利后果,督促其诚信诉讼,促进了案件矛盾化解和自动履行。既对当事人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可以预防新的矛盾纠纷的发生,又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主动配合矛盾化解。 三是提升司法工作水平的新平台。诉讼诚信信息作为当事人信息的重要内容,依托审判流程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环节循环流转,有利于案情的全面展现,为审判管理者提供更为详实的基础材料,管理者可以据此提出合理的管理决策。同时,审判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在这方面,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与审判管理具有交叉性。通过建立诉讼诚信体系,办案人员可以随时查询到相关诉讼参与人员的诚信信息,更为全面地把握案情,并对办理其他案件提供参考,有利于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四是加强法院与相关部门协作的新选择。通过建立诉讼诚信体系,法院主动加强与社会诚信监管部门沟通联络,社会诚信监管部门可以从法院获得其需要的相关诉讼诚信信息,密切了法院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提高了社会诚信监管部门与法院交互利用诚信信息的积极性。同时,法院通过建立起规范、系统的诉讼诚信信息收集、分析平台,使诉讼诚信信息更加客观、科学、全面,为与相关诚信监管主体对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扩大了法院与相关部门、单位协作的广度和深度。 结束语: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紧迫的社会需求,能够解决当前法院存在的一些紧迫性问题。但是作为一项崭新的司法课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处于摸索阶段,需要我们进行不断地研究、探索和实践,如诚信信息评定标准的确定、诚信信息披露范围的把握等问题,都需要我们谨慎对待。我们仍有理由相信,在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实现构建完善的诉讼诚信体系的目标在不远的将来定能实现。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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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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