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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捕猎私设电网 出人命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08-03 11:00: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范正宪 李纯斌)   8月2日,湖北省建始县法院宣告一审判决,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作忠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刘才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刘作忠,系建始县景阳镇村民;被告人刘才银,系建始县官店镇村民。

    建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刘作忠从重庆购买一台捕猎用逆变器,在建始县景阳镇购买一个电瓶,组装了一台捕猎装置。同年4月,刘作忠应刘才银之邀到其家帮忙猎野猪,猎取到部分猎物并出售获利。此后刘作忠与刘才银、张某某(本案受害人)商定,由刘作忠提供设备并负责操作,刘才银、张某某负责安装电网等杂事,三人共同狩猎,所得收入三人分成。4月13日,刘作忠听闻官店镇某村民家山林附近的田地里常有野猪出没,便于次日和刘才银、张某某来到该村民家中,与其共商猎野猪之事。最后商定由刘作忠负责设备安全,由该村民负责告知周围村民其家附近拉有电网,电网通电时间为晚上7点至次日早上7点,让村民们注意安全。该村民按要求通知了他家附近的村民。随后,二刘和张用“12V”特强逆变器、细铁丝、钢筋棍等材料,以一棵大树为中心,向北、西、南三个方往山林中私拉三条电线并通电,准备猎野猪。4月15日,刘才银因事离开,当晚由刘作忠与张某某负责狩猎。22时许,逆变器报警,显示该装置捕获猎物。刘作忠当即拔下逆变器开关,并将已捕获猎物的裸线上的余电放掉,但未对另外两条裸线进行放电,也未及时阻拦张某某去取猎物,致其在取回猎物的途中因遭电击而死亡。

    案发后,刘作忠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刘作忠给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刘才银给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建始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私设电网打猎,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且过失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受刑罚处罚,于是综合各种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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