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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中院终审宣判一宗酒宴醉酒致人死亡案
发布时间:2012-01-19 16:03: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1月18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宗朋友聚餐饮酒醉酒致人死亡案,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死者的同桌好友共同补偿死者亲属11500元的一审判决。

    2010年3月31日下午6时许,韶关市民钟长芳修车试完车回到洗车行洗车。因天色已晚,于是请田美容和洗车行在场的工人李铁修、戴正球、刘文敬吃饭,此时恰好白焕祥也开车过来洗,田美容又叫上白焕祥。一行六人到“九里香”饭店吃饭。吃饭时钟长芳从自己的车上拿了3支52度的“杏花村”白酒和一支红酒。散席时,钟长芳和白焕祥均已呈现醉态,因白焕祥具体住址不明,田美容便将其带回汽车美容中心,将其安顿在办公室里,并盖上被子对其保暖。次日7时20分,田美容回到办公室时,发现白焕祥已死亡,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法医学尸体检验:白焕祥的死与其饮酒过多致酒精中毒死亡的关系较大。事发后,白焕祥的亲属邓海群等人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钟长芳、田美容、李铁修、戴正球、刘文敬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4万余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钟长芳支付补偿款1万元,李铁修、戴正球、刘文敬分别支付补偿款500元给邓海群等人;驳回邓海群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钟长芳不服,向韶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白焕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但因其不加拒绝甚至放任自己饮酒过量,并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其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钟长芳作为当晚酒席的召集人,其应对参加用餐的人员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且其明知喝酒会对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仍然提供大量的白酒、红酒与白焕祥一起喝,其行为与白焕祥醉酒并导致死亡的结果存在关联,其应该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其承担主要的补偿责任,并无不当。

    田美容在明知白焕祥已大量喝酒,但未对其进行有效劝阻,且在白焕祥不能自行回家、无法照顾自己的情况下,没有给予白焕祥足够的照顾。由于田美容的疏忽或轻信可以避免危险发生,而导致其未能防止事故的发生,田美容也应该承担次要的补偿责任。鉴于田美容已先行支付了3000元用于处理白焕祥的后事,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补偿责任。

    对于其他同桌吃饭的人员,在发现白焕祥出现不良反应后,也应及时提醒、劝诫,并进行照顾、协助救助等道德义务,故李铁修、刘文敬、戴正球亦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作判决正确,终审依法予以维持,驳回钟长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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