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刚)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开学时学生家长过失致死学校保洁员的案件,被告人丁某华一审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2月7日上午9时10分,被告人丁某华和妻子胡娜骑摩托车带着儿子到高安市第七小学报名上学。因市七小规定不准学生家长骑车入内,门卫胡峰剑便拦住其不准进去。被告人丁某华与胡峰剑发生争吵,学校的保洁员朱雪梨(胡峰剑妻子)就指责了丁某华几句。胡峰剑随后叫丁某华一起到校长那里评理。二人走至操场时,碰到学校的副校长刘飞武和付雪莲两人。在评理时,被告人丁某华与胡峰剑再次发生争吵。受害人朱雪梨看到后,就过来骂丁某华。丁某华气不过,便用手推了一下朱雪梨,导致朱雪梨仰面跌倒在操场的水泥地上,后脑流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丁某华当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华将受害人朱雪梨推倒在地,过失致其受伤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华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