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艳萍)
2011年7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被告人胡榭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0年4、5月份,胡榭窜至湖南省岳阳市通过其上线刘某交款2800元加入所谓的天津某有限公司某化妆品传销组织(实无该产品),随后进行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二人。2010年8月上旬,因湖南省岳阳市警方打击传销力度大,胡榭等三、四十名传销人员又窜至江西省丰城市继续进行传销活动,由胡榭出面在丰城市市区租房二套,供传销员居住。期间,胡榭作为该传销组织中的C级业务员,组织以推销某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人民币2800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得直销奖、能力差奖等返利依据,引诱、胁迫程悦等参加者继续进行发展下线拉人头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同时,胡榭还担任其窝点“寝室长”职务,负责管理“寝室”内部人员的吃、住、秩序、授课“洗脑”等事项。2010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胡榭等三十余名传销人员在河洲街办小桥居委会丰家小组的一栋民房内进行传销授课时,被丰城市公安局、丰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胡榭身上的电费、房租等发票、收据被当场缴获,该传销组织在丰城市的四处传销窝点也随即被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榭以推销商品为名积极进行组织发展下线拉人头,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