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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的姐纠纷多 法官帮你来支招
作者:贾冬梅 沙乃金 发布时间:2011-07-18 15:31:43
目前,在京注册的出租车已有6万多辆,有10万人从事出租车运营行业。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涉及出租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很多出租车司机在面对权益受损的时候无所适从。下面笔者将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情况。
案例一:合同终止,补偿金基数怎么确定? 2005年8月,赵师傅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担任出租车司机,双方约定月工资545元,赵师傅每月按照75元标准交纳个人所得税。2010年8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只同意按545元的标准支付赵师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赵师傅要求按照实际收入作为确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官司从仲裁打到了法院。 案情分析: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工作条件而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外,否则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由于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出租车司机的实际收入分为合同约定工资和运营所得扣减运营费用两部分,具有非固定性的特点。在需要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何认定出租车司机的工资标准成为难题。在有证据证明实际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数额或最低工资标准时,法院倾向按照较高标准计算。最终,法院根据赵师傅每月被代扣个人所得税75元的情况,推算出赵师傅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最终判决出租车公司按照3000元的月工资标准向赵师傅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 法官支招: 1、广大司机朋友应注意树立证据意识,保留能体现实际运营收入水平等证据。一旦发生争议,除了按照个税推算的工资标准外,营运里程推算的运营收入等均可作为有效证据。 2、积极开展行业工资的集体协商。广大司机朋友可依靠工会或行业主管部门与出租车公司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双方均可接受的居中标准,订立集体合同以保障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长期两不找,保险归谁管? 1995年至2000年,孙女士在出租车公司担任出租车司机,档案当时也在公司保管。2000年以后,孙女土没有再为公司提供劳动。2008年孙女士生病,发现没有任何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是起诉公司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公司主张孙女士2000年以后已经离职,不同意补缴社会保险,而孙女士主张其档案一直在公司保管,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是公司没有给其安排工作,要求公司补缴保险。 案情分析:一些出租车公司存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向劳动者发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是否存续存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存续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一般推定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为双方互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本案中,由于孙女士常年怠于行使权利,司法机关认定用人单位不承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未能支持孙女士的相应主张。 法官支招: 1、广大司机要提高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一旦发现公司存在不交纳保险的违法行为要积极维护权利,切莫平时不管不问,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失。 2、出租车公司要严格内部管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并且积极办理保险和档案的转移手续,切莫放任不管,既损害劳动者权益,也易引发后续争议。 案例三、保证金,公司不退怎么办? 张师傅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中约定公司收取保证金,用于因司机原因造成车辆丢失、损毁等个人赔偿部分。双方合同到期后,如车辆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双方合同到期终止后,公司不同意退还保证金,公司提出张师傅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公司垫付了赔偿款,要求以这2万元进行折抵。双方遂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国务院也已于2004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出明确规定:“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因此,无论是签订劳动合同还是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出租车公司均无权向司机收取保证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张师傅退还2万元保证金。 法官支招: 1、面对公司违法收取保证金,广大司机要注意保留收条等证据,在公司不退还的情况下,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返还。还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由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的公司进行处罚。 2、出租车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保障企业利益。若司机在运营过程中出现赔偿问题,公司在垫付赔偿款后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司机主张权利,而不能单纯靠收取和扣除保证金的违法形式解决。 针对上述案例所反映的问题,还要特别提醒广大的哥的姐,维护自身权利要树立四大意识,即权利意识、集体意识、时效意识及证据意识。平时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了解自身应享有的权利,注意相应证据的保存,一旦发生争议,要充分利用组织的力量,积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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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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