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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建审判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积极意义
作者:欧阳毅   发布时间:2011-07-01 11:05:28


    一、审判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研究及实践现状

    风险管理是一门新兴的管理学科。19世纪30年代风险管理开始萌芽,19世纪50年代风险管理发展成为一门学科,19 世纪70年代以后逐渐掀起了全球性的风险管理运动。1983年在美国召开的风险和保险管理协会年会上讨论并通过了“101条风险管理准则”,它标志着风险管理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应用领域逐步扩展。司法领域的风险管理,即案件风险评估机制也就应运而成。

    当前,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检察机关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已有一定的研究,如有论文《检察机关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合理构建》 ,但关于诉讼和执行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国内还没有系统的调研和论证。此外,在实践方面虽然有部分地区的法院已经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制定了相关的地域性规范文件, 但是显然这种制度尝试还只是局限于某些地方以及某些“重大案件”,尚未有普遍性的制度规范形成。

    二、构建审判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理论进路

    首先,应当以广义的社会风险作为审判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评估对象。审判执行的社会风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厘清两者之间的差别是构建审判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理论前提。狭义的社会风险仅指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广义的社会风险则包括除狭义风险之外的对外部环境和内部工作机制造成不当干扰最终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因此,完善审判执行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应当把案件内外涉及的人和事以及社会环境,应当把执法办案活动的方式和分寸都纳入研判风险的指标,以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办案风险的可能形式及其发生的概率。

    其次,应当对导致审判和执行社会稳定风险的各因素进行类型化和区别化分析。可将司法环境、社会敌对势力或敌对分子、社会变迁过程中导致的个别特异性的社会个体无理由的情绪宣泄和社会破坏活动以及诉讼和执行办案过程中不当行为等五方面因素进行分别分析。并将对诉讼和执行办案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从审判执行过程中和法院内部建设的过程中,对社会稳定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入探讨,将其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探讨在办案中降低风险,在办案中防止风险的再次出现的路径。

    最后,审判执行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思路和制度设计。一方面,对具体案件的风险分级认定和处理,可依据现实危害程度、性质和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分别拟定风险等级和处置标准。 另一方面,评估机制的评估组织和工作程序进行详尽的设计。

    总的来说,构建诉讼和执行案件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基础性工作在于形成审判执行工作风险管理的理论,对包括审判执行业务风险管理的原理和方法,风险管理的规划,风险源、风险点的识别和界定,风险标准和预警机制的设置,风险处置预案的制作,风险的监控和反馈等方面在内的理论有充分的研究和界定。

    三、构建审判执行案件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的积极意义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抓紧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注意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周永康同志强调:“从建立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入手,防止新的矛盾纠纷,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曾指出,人民法院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防止因工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

    当前,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到当今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方方面面,很可能因工作不当或者其他因素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研究建立审判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着重要的政策和现实意义。基于理论研究,在实际意义上,有利于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出预警,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清除在萌芽状态,可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

    建立健全审判执行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必要性有三方面:第一,司法环境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触点增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增强,信访总量高位运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执法环境复杂而敏感。第二,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为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掌握政法维稳工作的主动权,为政法维稳工作长远发展进步提供机制、制度保证,作出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第三,审判和执行业务管理科学化的需要。风险管理是一门新兴的管理学科。

    建立健全审判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践意义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三项重点工作的推动,是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的创新,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人民法院业务管理科学化的重要形式。第二,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的进步,更好地贯彻效能、风险等科学管理理念,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提高效能,规避风险,实现法院工作的科学化;第三,有利于提高执法风险的评估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将潜在的执法能力转化为现实执法能力,也是法院工作规范化操作与提高效能的保障。第四,有利于把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应用到审判和执行业务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管理科学化水平,防止因司法不当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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