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花季少女被“姐姐”带入歧途贩卖毒品获刑
发布时间:2011-06-27 09:23: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喻志强 唐玲 傅南)
6月24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审结一起花季少女贩毒案,被告人小佳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小佳,株洲市人,出生于1990年,初中文化。2010年,小佳到长沙找工作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姐姐”。在长沙举目无亲的小佳把“姐姐”当作了亲人,“姐姐”也对小佳“很好”,经常喊上小佳一起泡吧,K歌,当然,其中也少不了吸食毒品助兴。在两人的交往中,小佳发现相比自己的囊中羞涩,“姐姐”的出手却异常阔绰。 “打工能赚么子钱咯,跟我们一起做大买卖撒。”姐姐经常对小佳说。渐渐地,小佳明白了“姐姐”口中的大买卖就是贩毒。 2010年8月,“姐姐”又找到小佳:“我这里有一批货,你也可以介绍些人来买,到时候不得亏待你。”虽然小佳知道贩毒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但由于收入微薄,加之日益加重的毒瘾,使其生活捉襟见肘。面对金钱的诱惑,小佳心动了,她答应了“姐姐”。 她第一个想到的是辉哥,于是小佳立即拿起了电话。8月至9月期间,辉哥在小佳的介绍下,先后在“姐姐”处购买了麻古11粒(净重1.08克)和冰毒0.85克。 9月15日,吸毒人员杰少给已回到株洲的小佳打来电话,“你帮我弄500块钱毒品,我们一起呷!”小佳听到杰少愿意请她一起吸食毒品,立即与辉哥取得联系,在荷塘区文化路某酒店房间内,以500元的价格购得麻古2粒(净重0.18克)和冰毒0.27克。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佳明知麻古、冰毒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小佳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