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蕊 李智涛)
32岁的辽宁无业人员李洪波、25岁的河北农民马彦军、30岁的四川农民王胡分别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洪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马彦军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李洪波欲通过马彦军,从王胡处购买毒品。2010年11月14日,李洪波、马彦军从本市驾驶小轿车到达四川省成都市,李洪波从王胡处购买毒品后,伙同马彦军驾车由四川省成都市将毒品运至本市。次日22时许,李洪波、马彦军驾车途经本市丰台区杜家坎收费站时被当场查获,200.4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全部起获并收缴。
北京二中院认为,李洪波、马彦军结伙并驾驶机动车前往四川省成都市,从王胡处购买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并运回北京,李洪波、马彦军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王胡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马彦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